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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民法典|連帶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保證責任後,如何追償?

2022-10-13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漁業

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追償

案例九

案例九

案說民法典|連帶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保證責任後,如何追償?

2020年12月,老王向某銀行貸款,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小王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該合同中明確列明,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日,某飼料公司也向該銀行出具《保證函》,約定該飼料公司自願為老王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後老王未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該飼料公司為老王代償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78198。52元。飼料公司訴至法院,向老王、小王追要墊付的本息。

基本案情

案說民法典|連帶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保證責任後,如何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關於向共同擔保人小王主張追償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約定連帶共同擔保或者法律推定連帶共同擔保的情形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小王簽字的《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中明確載明“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系當事人約定連帶共同擔保的情形,故原告有權向被告小王追償。因原告與被告未約定分擔份額,故雙方應為平均分擔,為避免迴圈追償,原告應先向被告老王追償,對於老王不能追償的部分,可要求被告小王承擔一半的費用。

法院判決:被告老王給付原告飼料公司代墊款278198。52元;被告小王對被告老王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還款責任。

【法院裁判】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來源:高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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