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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交了定金提不到車 要求返還定金卻遭拒

2022-08-28由 燕趙都市報 發表于 漁業

定金的範圍是什麼

近日,邢臺市民李馨(化名)撥打燕趙都市報陽光幫辦熱線稱,自己在邢東新區的東風本田4S店訂購了一臺新能源汽車,簽訂合同交付定金兩天後,卻被告知所定車型暫時無貨,並且定金無法退還。“4S店說要麼更換其他顏色,要麼換高配的,就是不給退定金。”李馨認為,4S店無法提供合同約定車輛,已構成違約,理應退回定金。對此,記者聯絡了涉事4S店,銷售經理迴應稱,消費者涉嫌“非法拘禁銷售人員”,所以不能退回定金。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呢?

購車交定金後卻被告知定不了此配置車型

李馨稱,8月14日,她來到邢東新區的東風本田汽車浩華特約銷售服務店(以下簡稱東風本田浩華店)買車,看中了一輛白色的新能源SUV,跟銷售人員談好了價格是13。7萬元,便交了4000元定金。在簽訂購車合同時,銷售人員告訴李馨,她看中的車沒有現貨,需要向廠家預定,交付定金後排期生產,定金不予退還。“我對所選車輛很滿意,考慮到自己也不可能‘反悔’,就接受了這項約定。”

當天,李馨與4S店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車型為E。NS1 e型版,白色車身,淺灰色內飾,成交價格137000元,支付定金4000元,預計交車日期為2022年10月14日。並且在合同備註欄有手寫字型註明:“定金不退”。

邢臺:交了定金提不到車 要求返還定金卻遭拒

然而簽訂合同兩日後,滿心歡喜等待新車的李馨卻被告知,她所定購的淺灰色內飾車型定不了,需要重新選購。“4S店的銷售人員說,這個配置的車型只能選擇黑色內飾。如果堅持要淺灰色內飾,可以選擇配置更高的e馳版,但需要額外再掏14000元錢。”

邢臺:交了定金提不到車 要求返還定金卻遭拒

預約試駕高配車卻變“鬧劇”

李馨稱,當時她就向銷售人員提出了退定金的請求,對方告訴她,購車合同上寫著“定金不退”,所以定金退不了。

“女生對車本身就沒什麼概念,又考慮到定金不能退,我就猶豫了。”李馨說,與銷售人員溝通後,她透過“東風Honda”小程式預約了試駕,決定了解下配置更高的車再做決定,於是雙方約定18日上午在她家附近廣宗縣新修建的公路上進行試駕。

18日上午9時許,4S店的3名工作人員開著試駕車如期來到了約定地點。李馨當天也叫上了家人幫著拿主意。

“多掏14000元的這輛車,除了能滿足我想要的淺灰色內飾外,額外增加的功能對我毫無用處。”李馨告訴記者,她對高配置版並不滿意,也沒有試駕,於是再次提出退定金的請求。“銷售人員堅稱‘定金不退’是寫在合同裡的,無法退還。” 於是,李馨要求與4S店領導溝通,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李馨只好撥打東風本田客服電話投訴,然而對方也僅是做了登記,並沒有做出迴應。

李馨稱,見協商未果,家人一氣之下,分別開車停在試駕車前後。“我們只是想解決事情,並沒有別的意思。最終雙方都報了警,警察也沒給協調出結果,只好約定再到4S店協商。”李馨無奈地說。

消費者覺得4S店有欺詐行為

18日下午,李馨再次來到東風本田浩華店協商。“銷售經理說,4000元定金只能退給我2000元,理由是工人上班有工資,並且跑了50公里提供試駕服務,這都有費用。”李馨稱,對於銷售經理的說辭,她無法認同。“4S店無法提供合同約定車輛,是他們違約在先,理應把全額定金退還給我。”

李馨認為,4S店存在“欺詐”行為。“在籤合同時,起初銷售人員不願在合同上註明那麼詳細,在我的堅持下,她才寫了車身顏色和內飾顏色。簽完合同後銷售人員又告訴我淺灰色內飾需要再向領導申請確定。當時我也沒太放在心上,現在才發現不對勁,當天銷售人員就可以和領導確認的,為什麼兩天後再通知我。”李馨猜測,這有可能是4S店的銷售套路。“先讓你簽訂合同,再告訴你選中的配置沒有了,讓你臨時加錢購買更高配置的車。”

此外,李馨說,4S店還存在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合同是一式3份的,而且合同上也約定消費者執一份,但她們並不給我,只是讓我拍了一張照片,而且還沒有蓋章。”李馨說,之後她去店內協商時,才拿回了沒有蓋章的顧客聯。

邢臺:交了定金提不到車 要求返還定金卻遭拒

不退定金因為遭受“非法拘禁”?

針對李馨反映的問題,8月23日,記者聯絡到了東風本田浩華店。一位張姓銷售經理告訴記者,消費者所選車型目前廠家暫不生產,向廠家排期時間也會過長,所以建議消費者選擇高配車型,並非強制。此外,張經理承認簽訂合同後因賣方違約,理應全部返還定金。但儘管如此,張經理還是表示無法退還定金。

“因為在試駕過程中我們的工作人員遭到了‘非法拘禁’。而且合同上寫得很清楚——‘定金不退’,我們不退也合法。”

那麼“非法拘禁”到底從何而來呢?張經理稱,試駕當天,雖然雙方沒有肢體衝突,但對方態度惡劣,他覺得就是非法拘禁。

那麼,4S店銷售人員是否真的遭遇了“非法拘禁”?對此,記者聯絡了試駕當天的出警民警。這位民警解釋說:“非法拘禁是指在密閉場所中,限制人身自由,並且沒收通訊工具阻擋其與外界聯絡的行為。”通過出警情況來看,這位民警認為,當時並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情況。“我到達現場時,他們雙方都站在車外,因糾紛各說各的理,就把他們帶到所裡調解了一個多小時,但沒調解成功。”

4S店稱消費者可以走司法程式

8月23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絡了邢臺市邢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該問題不屬於他們管理範圍,建議向商務主管部門反映。

隨後,記者撥打邢臺市商務局的辦公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此問題反映到了邢東新區商務局。“他們已經與4S店銷售經理取得了聯絡,目前正在協調中。”

8月24日上午,記者撥打了東風本田的客服電話,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客服經理告訴記者,目前客服人員已經與車主和4S店分別瞭解了情況。“我們正在進一步溝通,對於其他情況無法告知。”

當天下午,東風本田浩華店的張經理聯絡記者,對此事再次做出了迴應。“事情本來不大,其實可以調解,但是有了‘非法拘禁’的問題,我們不同意協商。如果消費者有異議,可以走司法程式。”

律師稱消費者可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消費者要求4S店退還定金的請求是否合理?記者諮詢了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的張浩律師。

張浩律師表示,汽車4S店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其所訂購的同等配置的車輛,導致該車輛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向汽車4S店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張浩律師提醒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有定金交易時,一定要嚴格區分“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具有債權擔保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且,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而“訂金”僅僅是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的問題。收受訂金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縱覽新聞燕趙都市報記者張培培 見習記者畢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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