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常用標識有哪些?如何區分?如何管理?
2022-08-15由 科站實驗室 發表于 漁業
計量器具標識都有什麼
實驗室標識有哪些
又該如何進行標識呢
還有要注意哪些問題
今天,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實驗室有哪些標識
標識按性質可分為屬性標識和狀態標識
屬性標識規定了事物的固有特徵,它在整個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變,具有唯一性及可追溯性的特點。
狀態標識是指標識時事物滿足規定質量要求的能力,一般情況下具有時限性及可變性的特點,即標識物件對應不同的時段,可有不同的狀態。
實驗室活動中標識管理的物件主要有:
標識按性質可分為屬性標識和狀態標識。
屬性標識規定了事物的固有特徵,它在整個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變,具有唯一性及可追溯性的特點。
狀態標識是指標識時事物滿足規定質量要求的能力,一般情況下具有時限性及可變性的特點,即標識物件對應不同的時段,可有不同的狀態。
實驗室活動中標識管理的物件主要有:
(1)檔案、檔案、記錄、報告;
(2)檢驗樣品;
(3)儀器裝置、計量器具及標準物質;
(4)藥品試劑;
(5)環境區域;
(6)人員;
(7)其他。
實驗室如何讓在實驗室運用各類標識
標識管理就是根據物品的屬性,對物品的標識進行設計、編排、貼上、調整的動態管理過程。按照實驗室管理物件的不同, 應用屬性標識和狀態標識對管理物件加以區分。
兩種標識方法可以相互交叉、混合使用。但是,對於檔案、檔案、記錄、報告(證書)、檢驗樣品、計量器具、標準物質這些物件,首先要標識清楚物品的唯一性。然後,對其存在的狀態進行標識,最後根據標識物件的變化作相應的標識狀態調整。如對某檔案編唯一號,然後確定其“受控”、“有效”、“無效”等存在狀態。對於藥品試劑、環境區域、人員、其他物件則需標明其性質、狀態、部門等。這些在準則中都有對應的規定。
檔案、檔案、記錄、報告書
對於這一類物件,應先用數字符號、簽名表示檔案、檔案、記錄及報告書,進行唯一性表示。每一類別可先用字母開頭,再用數字按順序號進行編排,也可直接用數字進行編排。唯一性標識編好後,要用加蓋印章的方式對檔案的受控情況、作廢情況、更改情況進行標識。
檢驗樣品
首先用數字及符號表示檢驗樣品的唯一性標識,然後用標籤表示待檢樣品、在檢樣品、檢畢樣品、留存樣品。對於檢畢樣品要用“紅”、“黃”、“綠”即“不合格”、“待定”、“合格”的標籤進行標識。同時,對需要返還企業的樣品,設定返還區域標牌,並將需返還的樣品放置其中。
儀器裝置、計量器具及標準物質
對於儀器裝置、計量器具及標準物質要根據儀器的狀況及檢定情況,首先要建立儀器裝置臺賬及儀器裝置一覽表,用數字、符號進行唯一性標識,使臺賬上的儀器裝置編號同三色標誌編號一致。同時,根據儀器的狀況,用“紅”、“黃”、“綠”三色標誌來表示儀器“停用”、“準用”及“合格”狀態。
藥品試劑
首先要建立藥品試劑臺賬,對藥品進行歸類登記,同時放置標牌,表明酸性試劑、鹼性試劑、鹽試劑(可以細分)、微生物試劑。
環境、區域
對於有化學危險品、毒品、有害生物、電離輻射、高溫、高電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作業區域,其不僅應有防護隔離措施,還應該用有區域名稱(如“劇毒危險”、“易爆危險”、“高壓危險”)的標牌配合警示圖形來表示該區域的危險性,提醒大家注意。
人員
對於人員可用著裝、胸牌來加以區分。
其他
可用圖示來表示不得抽菸,節約用電等。
標識管理在實驗室中應用應注意的問題
按以上所述,建立一個統一規範、方便全面的標識系統是可以做到的,但也要注意以下一些細節問題:
(1)如何建立標識系統(編排什麼內容,如何編排,由誰來負責,要確定相關人員),這需要統一協調。
(2)標識不宜太大,貼上部位應不影響裝置的正常工作。
(3)要定期檢查標識,並及時撤換過期標識,進行動態管理, 避免差錯和事故。
(4)標識的文字、圖形、符號應該清晰、直觀,內容應該簡單、便於人們識別。
(5)對於標識的設計應該體現人性化、美觀大方、方便目視、便於理解。
(6)正確理解標識的含義,以免使用時出錯。在實驗室中,所有的儀器裝置及其軟體、標準物質均應有明顯的三色標識來表明其狀態,狀態標識中包含必要的資訊(如檢定/校準日期、有效期、檢定/校準單位、裝置自編號、使用人等)。三色標識分合格(綠色)、準用(黃色)、停用(紅色)三種。
三色標誌的含義分別為:
(1)合格標誌(綠色)表示計量檢定、校準、驗證合格, 確認其符合使用要求。
(2)準用標誌(黃色)表示儀器裝置存在部分缺陷,但在限定範圍內可以使用,包括多功能檢測裝置,某些功能喪失,但檢測工作所用的功能正常,且經檢驗/校準合格;或測試裝置某一量程準確度不合格,但檢驗/檢測工作所用的量程合格;降等降級後使用的裝置。
(3)停用標誌(紅色)表示儀器裝置目前狀態不能使用, 但經檢定/校準或修復後可以使用的,包括儀器裝置損壞者、儀器經檢定/校準不合格者、檢測儀器裝置效能無法確定者、檢測儀器裝置超過檢定週期未檢定/校準者、不符合檢測/校準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