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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購條款主要探討了關於對管理層激勵和管理層權力的哪些影響?

2022-08-15由 牧遙指財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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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購條款對代理成本的負面影響最終會減損公司價值。設定反收購條款能夠使管理層發揮“管家”精神,專注於為上市公司創造長期價值,因而有利於創新。管理層短視假說認為,資訊不對稱會導致投資於長期專案的公司股價被低估,從而會使公司面臨更大的敵意收購風險。

如果沒有設定反收購條款抵禦敵意收購,管理層或出於降低收購壓力以保護股東和自身利益的原因,或基於不願將創新成果拱手讓人的考慮,可能會選擇回報快、確定性高的常規投資專案,而不是難以被市場認同的長期投資專案,但是從長遠來看,這種短視行為會減損企業價值。

所以,設定反收購條款有助於抑制管理層的短視行為,使管理層更願意投資於具有長期收益的創新專案。同時,擁有更多反收購條款的公司能更好地抵禦短期業績壓力,並能有效抑制盈餘管理行為,從而提高自身的創新水平。然而,也有研究認為設定反收購條款增強了管理者的“防禦效應”,不利於創新。控制權市場作為一項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能夠降低代理成本,而反收購條款使管理層更加關注自身利益,從而不利於企業創新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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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安靜生活假說,反收購條款的設定還會使管理層選擇享受“安靜生活”,在這種情形下,管理層的努力程度下降,導致創新投入減少,創新動力不足,創新質量下降。此外,管理防禦能力強的公司更容易出現建立帝國的傾向,具體表現為資本性支出和併購支出增加,研發支出減少,而這種現象在廢除交錯董事會等反收購條款後能夠得到緩解。合理的風險承擔水平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如何進行風險選擇是上市公司在投資決策過程中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

已有研究表明,公司風險承擔水平受到外部制度、公司治理和管理者特質等因素的影響,因此,上市公司在風險選擇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從正式制度的角度看,John等的研究發現在投資者保護環境較差的情況下,管理層可能會選擇保守的投資策略以維護自身利益,而良好的投資者保護能夠有效應對上述問題,從而提升上市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

Acharya等和King和Wen從債權人保護的視角研究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對風險承擔的影響,研究結果均表明,如果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債權人就能夠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高風險行為,從而降低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餘明桂等和楊瑞龍等深入研究了產權制度和契約制度對風險承擔的影響差異,並一致發現相較於契約制度,產權制度更能鼓勵上市公司積極承擔風險;

反收購條款主要探討了關於對管理層激勵和管理層權力的哪些影響?

此外,楊瑞龍等的研究還發現,相較於產權制度,契約制度能更有效地緩解社會衝突對風險承擔的負向影響。Bargeron等和Cohen等關注了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頒佈對風險承擔的影響,研究結果均表明,該法案的實施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除正式制度影響公司風險承擔水平外,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不僅能夠透過影響正式制度間接影響風險承擔,還能夠直接對風險承擔產生影響。

Li等和趙龍凱等將文化細分為個人主義、和諧主義與不確定性規避三個維度,研究文化對風險承擔的影響,並一致發現個人主義能夠顯著提升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而和諧主義和不確定性規避卻對風險承擔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金智等認為,管理層在儒家保守文化的薰陶下,傾向於選擇風險小、收益低的投資專案,因此,受儒家文化影響越大的上市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越低。

風險承擔關係到上市公司的長期生存與發展,管理層積極地承擔風險能夠提升公司的經營績效,但過度的風險承擔反而可能對公司不利,因此,選擇合適的風險承擔水平對上市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公司治理作為影響風險承擔的重要因素,是上市公司選擇風險承擔水平時的主要參考依據,因而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研究主要探討了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和高管治理對風險承擔的影響。

反收購條款主要探討了關於對管理層激勵和管理層權力的哪些影響?

現有研究主要關注了股權集中度和股權結構對風險承擔的影響。Faccio等認為股權集中度較低的上市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較高。Mishra解釋了股權集中度的增加對風險承擔的負面影響,認為控股股東為謀取個人私利,傾向於選擇保守的投資政策,因此控股股東的存在會降低風險承擔水平,而多個大股東透過緩解掏空問題改善了公司內部治理水平,從而能夠激勵上市公司積極承擔風險,而解維敏和唐清泉認為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風險承擔之間是一種U型關係。

Tan和Boubakri等的研究結果均表明國有股權比例顯著降低了風險承擔水平;此外,Boubakri等還發現外資股權比例顯著提高了風險承擔水平。現有研究主要從董事會規模、董事異質性和董事會資本等角度探討了對風險承擔的影響。蘇坤研究了董事會規模對風險承擔的影響,認為規模較大的董事會對高風險性決策較難達成一致,傾向於選擇風險較小的投資專案,因此擁有較大規模董事會的上市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較低。

鄭曉倩從董事會監督功能的角度出發,解釋了董事會規模負向影響風險承擔的原因,即規模較大的董事會監督能力較差,從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孟焰和賴建陽根據任職地點對董事來源進行區分,認為董事來源集中的上市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較高。顧海峰和卞雨晨的研究表明,董事會資本改善了創新環境,提高了上市公司對創新失敗的容忍程度,從而有助於提升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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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澤將等的研究發現擁有較多具有關聯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風險承擔水平較高。現有研究主要探討了管理層激勵和管理層權力對風險承擔的影響。管理層可能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選擇保守的投資策略;而上市公司可以透過恰當的激勵機制來緩解第一類代理問題,從而提升自身的風險承擔水平。目前相關研究中常見的激勵機制包括股權激勵、薪酬激勵和晉升激勵。

蘇坤的研究發現,股權激勵能使管理層更加註重公司長期利益,從而有助於提升公司風險承擔水平。王棟和吳德勝的研究認為,股權激勵除具有利益協同效應外,還會產生風險承擔效應。張瑞君等的研究發現貨幣薪酬激勵對公司風險承擔具有正向影響。張洪輝和章琳一研究發現晉升激勵能夠鼓勵公司積極承擔風險,當國有企業民營化後,晉升激勵仍然能夠提高這部分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

Kini和Williams同樣發現,錦標賽式的晉升激勵機制能提升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然而,也有學者持不同的意見,認為上市公司實施激勵計劃反而會降低自身的風險承擔水平。梁權熙和詹學斯 發現股權激勵降低了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股權分置改革削弱了股權激勵對公司風險承擔的負向影響。張洪輝和章琳一的研究表明薪酬激勵反而會刺激高管追求短期業績,從而降低了公司的風險承擔水平。

反收購條款主要探討了關於對管理層激勵和管理層權力的哪些影響?

此外,現有研究尚未釐清管理層權力對風險承擔的作用。李海霞的研究表明管理層權力對風險承擔具有正向影響,且這種正向影響在國有上市公司中更顯著。卜君和孫光國的研究發現兩職合一的公司擁有更高的風險承擔水平。然而,宋建波等卻發現管理層權力越大的上市公司風險規避傾向越明顯,風險承擔水平越低。

除此之外,現有研究還探討了機構投資者和媒體對公司風險承擔水平的外部治理作用,但並未得到一致結論。王振山和石大林的研究表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積極的治理作用,並且交易型機構投資者對公司風險承擔的促進作用更強。但朱玉傑和倪驍然卻認為機構投資者持股在整體上與風險承擔顯著負相關。李冬昕和宋樂的研究發現媒體治理效應越強,越能使公司承擔更多的風險性投資專案。

然而,楊道廣等的研究卻發現,媒體的負面報道會使管理層變得更加短視,從而減少對創新等高風險專案的投資。基於高階梯隊理論,管理者特質會影響管理者的認知能力和行為選擇,最終影響公司的風險決策。國內外現有研究主要從管理者性別和年齡、管理者經歷和管理者過度自信三個方面探討管理者特質對風險承擔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