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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製毒案件液態毒品系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低

2022-08-11由 王紅兵毒辯律師 發表于 漁業

可卡因是什麼製成

【摘要】

製毒現場如果查獲的僅僅是含有毒品的大量液體,由於液態毒品不是毒品的常見形態,無法直接吸食,故屬於毒品半成品,即使數量巨大,毒品含量較高,判處被告人死刑應特別慎重。

不予核准死刑:製毒案件液態毒品系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低

【正文】

一、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購買了用來製造甲基苯丙胺的液體,並將液體帶回位於自己家中進行熬煮、冷卻,製造甲基苯丙胺。某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家中抓獲被告人,現場查獲1鍋淨重3。5千克的黃褐色液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29。55%),1鍋淨重0。65千克的黃褐色液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37。54%),1鍋淨重2。50千克的褐色液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14。74%),1盒淨重3。55千克的黃褐色液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17。63%),1桶淨重8。55千克的黑色液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9。15%)及煤氣爐、鐵盆、鐵篩等製毒工具。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應依法嚴懲。以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安機關繳獲的毒品為液態,經鑑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均應計入被告人制造毒品的數量。被告人將購買的粗製毒品進行提純,已經制造出純度更高的毒品,是犯罪既遂。製造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源頭,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故被告人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抵償其罪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認為毒品成品通常是指可以直接銷售和濫用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體由於無法直接濫用,銷售環節也只有那些需要繼續加工的人才會購買,否則銷售不出去,故液態毒品是毒品半成品。相對於毒品成品,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明顯低,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

不予核准死刑:製毒案件液態毒品系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低

三、評析

上述案例查獲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的液體數量淨重高達18多千克,按照甲基苯丙胺含量百分之百折算,也達到4千克,無疑毒品數量已經超過了當地法院實際掌握的毒品死刑數量,屬於毒品數量巨大。但死刑案件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查獲的毒品系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明顯低為由,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筆者認同最高法院關於含有毒品的液體系毒品半成品的觀點。眾所周知,冰毒晶體是冰毒的常見形態,可以藉助冰壺直接吸食,吸毒人員將冰毒晶體採用燙吸方式透過冰壺過濾後吸食冰毒晶體昇華後的煙霧(由於冰毒昇華形成的煙霧呈較強酸性,故需要用冰壺過濾)。而液態冰毒不是冰毒的常見形態,無法直接吸食,系毒品半成品。雖然有網友說已經出現了液體冰毒,可以直接注射入人體,但筆者相信(如果有的話)這種液體冰毒是經過去酸化處理後可以直接注射的毒品,PH值呈中性,否則,人體受不了去酸化處理前液體冰毒中的酸性成分。網友所說的這種可以直接注射入人體的液體冰毒應當屬於毒品成品,而不是毒品半成品,因為它可以直接銷售和注射。

司法實踐中,製毒現場查獲的全部是液態毒品的情形極少,往往是毒品成品、毒品提純後剩餘的液體以及製毒工具和製毒原料等。如果毒品成品數量超過了當地法院實際掌握的毒品死刑數量標準,毒品半成品(液態毒品)僅僅是作為量刑參考。最高法院的這個如何認定毒品半成品和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較低的觀點可以引用到其他製毒案件中。

一起製造可卡因毒品案,老闆安排馬仔將數十公斤生可卡因運輸到指定地點,在該指定地點,製毒師傅和其助手將生可卡因加工成熟可卡因。警察在製毒現場查獲二十多公斤固態可卡因、十多公斤含有可卡因的液體。一審法院判處製毒師傅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老闆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受僱運輸生可卡因的馬仔死刑立即執行。

關於生可卡因的性質,筆者和檢察官有過一番爭論,筆者認為生可卡因與小蘇打發生化學反應,生成熟可卡因,且生可卡因無法直接吸食,不可能成癮,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故生可卡因在製毒案件中是製毒原料;檢察官卻認為生可卡因由於含有可卡因成分且可卡因含量較高,故生可卡因也是毒品。

我們比較一下生可卡因和熟可卡因的特點:生可卡因和熟可卡因的相同之處是均為固態,均含有可卡因成分;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是生可卡因不能直接吸食,熟可卡因可以直接吸食。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生可卡因與小蘇打反應後可以製成熟可卡因。

筆者認為製毒師傅將不能直接吸食的生可卡因加工成可以直接吸食的熟可卡因,對製毒既遂起著不可替代、極其重要的作用,製毒師傅被判處死刑爭議不大,且製造出的熟可卡因數量巨大。把老闆判處死刑沒有疑問,因為老闆要負全責。把受僱運輸生可卡因的馬仔判處死刑量刑明顯過重,一審法院判處馬仔死刑的理由是馬仔駕駛自己的小車運輸毒品的行為系跨市獨立運輸行為,系主犯,但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到,相對於熟可卡因,生可卡因的社會危害性和危害緊迫性均明顯低。

依照最高法院上述意見,生可卡因由於不能直接銷售、無法直接吸食,需要加工後才可以直接吸食,屬於毒品半成品,故生可卡因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緊迫性明顯低,筆者認為對運輸生可卡因的馬仔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不予核准死刑:製毒案件液態毒品系毒品半成品,危害緊迫性低

四、引申

2015年《武漢會議紀要》規定,關於死刑適用問題,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區別對待,做到罰當其罪,量刑時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當地的禁毒形勢等因素,嚴格審慎地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例最高法院是從危害後果角度闡述毒品半成品與毒品成品的不同。筆者認為在毒品死刑案件辯護中,可以充分運用上述原則從任意一個角度做罪輕辯護,最後都要落實到自己的委託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當然法官有最終裁判權。

作者:王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