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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岡:王某某等10餘人在團風鎮湖濱路湘楚印象酒店吃飯

2022-07-09由 人分為法定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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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岡:。8月20日,湖北黃岡,霍某、戴某與王某、童某、王某某等10餘人在團風鎮湖濱路湘楚印象酒店吃飯,席間同桌人員因上衛生間發生糾紛,在酒店外互毆,霍某隨後駕駛一臺奧迪牌越野車衝撞在門口互毆的人員,造成3人受傷。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湖北黃岡:王某某等10餘人在團風鎮湖濱路湘楚印象酒店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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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大片中看到的場景,卻在現實生活中上演了,霍某窮兇極惡的行為讓人非常憤怒,並且為當時現場人員捏了一把汗。

湖北黃岡:王某某等10餘人在團風鎮湖濱路湘楚印象酒店吃飯

對於朋友之間聚會就餐,應當文明交流並且適量飲酒,一旦飲酒過量,有些酒德缺失的人員就會很容易滋事鬧事,影響和諧氣憤,並且一旦有打架行為則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對於本案中,就餐人員因為去衛生間而引發糾紛並且廝打,雙方屬於互毆行為,根據各自的違法行為進行相應處罰,如果構成輕微傷,則對對方處以最多十五天行政拘留處罰。

對於霍某的行為,性質就不一樣了,霍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具體需要公安機關深入偵查並且根據傷情結果綜合確定。

駕駛機動車撞向互毆中的人群,明顯屬於故意行為,並且明知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仍然故意為之,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霍某在撞擊時有剎車行為,該行為也是認定事實的關鍵因素。

如果被撞人員經傷情鑑定構成輕傷,並且其主觀心態為致人傷害,則霍某涉嫌構成故意傷害嘴。

如果確定其主觀心態為致人死亡,即使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結果,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犯罪未遂。

如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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