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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審華會計師所5個月領3警示函 執業中鈺科技再違規

2022-06-23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漁業

中鈺科技怎麼了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5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6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庾自斌、吳英達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2015年度年報審計專案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執行分析性程式時,沒有對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沒有確定相關金額和預期值之間的差異額,沒有識別和判斷哪些差異額需要進一步調查。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沒有評價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大幅增長是否屬於異常或偏離預期,也沒有評價上述情況是否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五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審計工作底稿《重要性確定表》中將“被審計單位”寫成“河源市勇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三、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將收入識別為存在舞弊風險,並評價發生、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等認定導致舞弊風險,但沒有評價哪些型別的收入、收入交易導致舞弊風險,也沒有將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識別為特別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沒有將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未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詢證函的發出及之後的過程保持必要控制並取得充分、適當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對主營業務收入的發生認定執行細節測試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專案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七、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在涉及15筆主營業務收入發生認定的細節測試中,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庾自斌、吳英達作為中鈺科技2015年年報審計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庾自斌、吳英達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是HLB浩信國際會計網路之中國成員機構。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系由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與中審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重組而成,重組方式為以華寅五洲為母體吸收中審國際北京總所及部分分所的專業人員與業務,機構重組後,事務所更名為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資本為1710萬元,管理總部設在北京。

2019年10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8號)顯示,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及當事人張乾明、劉鳳蘭在執業的ST銀河2017年年報審計專案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對貨幣資金存在異常情況的審計證據未保持合理懷疑態度;二、針對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未實施替代程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三、未對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登出的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式。廣西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及上述兩名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9號)顯示,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吳淳、蔣元執業的《湖南天潤數字娛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審計報告》存在以下問題:天潤數娛與廣東恆潤華創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恆潤互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發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證。已審財務報表附註中將其披露成擔保責任,公司未進行賬務處理,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吳淳、蔣元未充分關注關聯交易涉及的會計確認問題。湖南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吳淳、蔣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00年9月19日,廣東中鈺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2月5日,中鈺通訊股東會透過決議,同意將公司的名稱變更為廣東中鈺通訊有限公司。2004年1月5日,中鈺通訊股東會透過決議,同意將公司的名稱變更為廣東中鈺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中鈺有限股東會透過決議,同意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為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2日,中鈺科技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成整體變更的登記手續,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2015年5月13日,中鈺科技掛牌新三板,股票總量6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幣,股票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2016年4月9日,中鈺科技臨時將2015年年報審計機構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2017年2月27日,公司年報審計機構由中審華寅五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變更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主辦券商也在2016年4月14日由太平洋證券變更為萬聯證券。

萬聯證券剛接下中鈺科技不久,就於2017年6月30日當日釋出了風險提示公告,稱中鈺科技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終止掛牌的風險。此後直至2019年3月13日,萬聯證券連發數十份風險提示公告,內容涉及中鈺科技無法及時披露年報、公司治理不規範以及繼續停牌等。

2019年4月2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告稱,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中鈺科技;證券程式碼:832485;主辦券商:萬聯證券)未能按照規定時間披露2016年年報。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5。1條第(三)項的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現決定自2019年4月8日起終止其股票掛牌。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五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時,無論單獨使用或與細節測試結合使用,註冊會計師都應當:

(一)考慮針對所涉及認定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實施的細節測試(如有),確定特定實質性分析程式對這些認定的適用性;

(二)考慮可獲得資訊的來源、可比性、性質和相關性以及與資訊編制相關的控制,評價在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使用資料的可靠性;

(三)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並評價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以識別重大錯報(包括單項重大的錯報和單項雖不重大但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的錯報);

(四)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且無需按本準則第七條的要求作進一步調查的差異額。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識別出的異常或偏離預期的關係(包括與收入賬戶有關的關係),是否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識別和評估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基於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評價哪些型別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認定導致舞弊風險。

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於業務的具體情況,從而未將收入確認作為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形成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評估的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作為特別風險。如果此前未了解與此類風險相關的控制,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相關控制,包括瞭解控制活動。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瞭解:

(一)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判斷。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十八條規定: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規定:當實施函證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資訊;

(二)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

(三)設計詢證函,包括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詢證者直接向註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等資訊;

(四)發出詢證函並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規定:在設計審計樣本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程式的目的和抽樣總體的特徵。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專案時,應當使總體中的每個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版)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26號

關於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庾自斌、吳英達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庾自斌、吳英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2015年度年報審計專案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們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執行分析性程式時,沒有對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沒有確定相關金額和預期值之間的差異額,沒有識別和判斷哪些差異額需要進一步調查。你們沒有評價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大幅增長是否屬於異常或偏離預期,也沒有評價上述情況是否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五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你們在審計工作底稿《重要性確定表》中將“被審計單位”寫成“河源市勇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三、你們將收入識別為存在舞弊風險,並評價發生、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等認定導致舞弊風險,但沒有評價哪些型別的收入、收入交易導致舞弊風險,也沒有將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識別為特別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你們沒有將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你們未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詢證函的發出及之後的過程保持必要控制並取得充分、適當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你們對主營業務收入的發生認定執行細節測試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專案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七、你們在涉及15筆主營業務收入發生認定的細節測試中,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庾自斌、吳英達作為中鈺科技2015年年報審計專案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