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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遊樂保”,說好的“驢媽媽”旅遊權益金咋沒了?法院:複合產品的金融服務屬消費者權益保護範疇

2022-06-10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畜牧業

驢屬於什麼屬

原標題:購買“遊樂保”,說好的“驢媽媽”旅遊權益金咋沒了?法院:複合產品的金融服務屬消費者權益保護範疇

消費者購買“遊樂保”產品,看中該產品既有弘康長樂泰兩全險保險保障,又可獲得20%驢媽媽旅遊網旅遊權益金。沒想到說好的旅遊權益沒法兌現,保險公司和驢媽媽運營方誰也不擔責。消費者維權無果,將兩者一併起訴到法院,究竟誰來擔責?

近年來,金融產品種類多樣化不斷提升,湧現出大量多方合作的金融複合產品。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金融機構透過商業合作,將金融產品與其他服務組合為一個金融複合產品,增加商業競爭優勢。“保險+服務”金融複合產品中的“服務”部分由服務提供者依據合同內容履行,金融產品的發售方有確保消費者享有合同約定服務的合同義務,二方均應承擔責任。該案對於規範以各種“寶”“保”為名的金融複合產品市場、促進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弘康保險和驢媽媽“踢皮球”

2018年11月,鬱某在陸金所平臺支付50萬元購買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售的“遊樂保”(享20%旅遊權益金)產品5份。該產品還在蘇寧金融平臺、民生銀行、光大銀行等渠道銷售。“遊樂保”產品由長樂泰兩全險(投資連結型)和旅遊權益共同構成,產品權益載明:參加“遊樂保”產品計劃的使用者可成為上海景域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運營的驢媽媽旅遊網會員,享受專屬旅遊權益金。參與期內,每年發放“遊樂保”購買金額的3%旅遊權益金,第5個參與年度期滿再發放5%,合計20%。

成功購買上述產品後,景域公司向鬱某的驢媽媽旅遊網賬號中發放第1年度旅遊權益金1。5萬元。但未發放第2年度的旅遊權益金。鬱某向弘康保險、景域公司投訴,弘康保險許諾鬱某可憑消費發票“報銷”,但鬱某消費後弘康保險卻未支付相應現金。鬱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景域公司在驢媽媽旅遊網中向其發放可供使用的旅遊權益金1。5萬元,弘康保險在景域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賠償1。5萬元。

弘康保險和“驢媽媽”運營方互相踢皮球,都說和自己沒關係。產品發售方弘康保險認為,“遊樂保”中的“遊樂”內容——旅遊權益金應由服務提供商負責;服務提供商“驢媽媽”運營方景域公司則認為,其不與消費者直接建立合同關係,系根據弘康保險指令發放旅遊權益,應由弘康保險對外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弘康保險向鬱某支付款項1。5萬元,駁回鬱某其他訴訟請求。弘康保險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

終審判決:責任方一個也不能少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弘康保險作為產品發售方有確保消費者享有約定的旅遊權益的合同義務,應當誠信履行合同。首先,“遊樂保”是長樂泰兩全險和旅遊權益共同構成的複合產品,消費者與弘康保險之間建立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指向的物件是“遊樂保”產品綜合權利義務。其次,消費者購買“遊樂保”產品,與弘康保險之間成立以“遊樂保”這一複合產品為標的的合同法律關係,弘康保險有確保消費者享有約定的旅遊權益的合同義務。旅遊權益服務實際由景域公司提供,景域公司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債務的,弘康保險作為合同相對方,應當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最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理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在出售產品的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因內部合作協議發生糾紛時,兩個經營者均拒絕向消費者承擔合同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消費者與景域公司之間成立旅遊權益服務合同關係,景域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依法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首先,產品發售平臺陸金所、弘康保險和驢媽媽旅遊網均公示了“遊樂保”產品的旅遊權益服務的合同權利義務的核心條款,即消費者購買並持有“遊樂保”產品即可在驢媽媽旅遊網賬戶中獲得旅遊權益金並在網站消費使用。該產品的推出,系基於弘康保險和景域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雙方之間還簽有合作協議,對向客戶提供旅遊權益服務也進行了約定。本案中消費者鬱某購買“遊樂保”產品後,景域公司向消費者預留手機號碼對應的驢媽媽旅遊網賬號中發放第1年度旅遊權益金,發放的金額、比例與合同約定的旅遊權益說明內容相符,鬱某也已使用。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景域公司對“遊樂保”旅遊權益應屬明知,願意接受旅遊權益服務權利義務的約束並已經按照該合同的內容履行。其次,景域公司在驢媽媽旅遊網設定專頁介紹“遊樂保”產品的旅遊權益並附加產品購買連結和使用連結,表明景域公司不僅明知受“遊樂保”產品旅遊權益服務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而且積極引導其網站的瀏覽使用者到弘康保險的銷售渠道去購買“遊樂保”產品,起到向其平臺受眾推介產品的引流和增流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兩主體的債務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消費者可以請求債務人之一或者全體履行債務,且在一債務人已履行債務的範圍內,另一債務人不用向消費者另行承擔相應責任。弘康保險負有確保消費者享有“遊樂保”產品正常使用的合同義務,景域公司負有向消費者發放旅遊權益金及確保可正常使用的合同義務,消費者可分別依據上述合同關係向任意一方主張權利。上述兩個請求權以同一給付為目的,債務人基於各自的法律關係承擔對消費者同一內容的給付責任,兩債務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一方向消費者履行後,另一方在已履行範圍內不必再向消費者履行。但弘康保險和景域公司對外向消費者承擔了相應的合同責任後,二者之間對損失的承擔及責任的內部最終分配,可依據合作協議約定及履行情況另行處理。

綜上,2022年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遊樂保”產品發售方弘康保險和旅遊服務提供方景域公司應向消費者承擔旅遊權益兌付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內向鬱某在驢媽媽旅遊網賬戶內發放旅遊權益金1。5萬元;景域公司屆期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弘康保險在限期內支付鬱某1。5萬元。

法官釋法:金融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疇

上海金融法院申訴審查及審判監督庭法官施文璋認為,“保險+服務”金融複合產品中的“服務”部分由服務提供者依據合同內容履行,金融產品的發售方有確保消費者享有合同約定服務的合同義務,二方均應承擔責任。

近年來,金融產品種類多樣化不斷提升,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金融產品層出不窮,更湧現出大量多方合作的金融複合產品。金融機構透過商業合作,將金融產品與其他服務組合為一個金融複合產品,定名銷售,透過疊加利益的方式吸引金融消費者購買產品,增加商業競爭優勢。有的產品發售方甚至著重宣傳其他服務內容,忽略對主營金融產品的風險揭示,引發金融消費者對金融複合產品產生錯誤認知。服務商往往在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獲得投資、引流高淨值客戶等利益驅動下,積極尋求合作,宣傳推介合作產品。本案所涉的“遊樂保”產品即是保險公司與旅遊服務商合作推出的一款“保險+旅遊服務”金融複合產品。

施文璋表示,實踐中,因合作方之間內部發生糾紛等原因,消費者無法按約獲得相關服務的情形時有發生,產品發售方往往以已揭示服務商資訊,消費者與服務商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係為由,拒不兌現相關承諾,服務商則以產品並非由其發售,亦未與消費者直接簽訂合同為由,拒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易引發群體性維權事件。

施文璋指出,金融機構以疊加各種型別的服務為噱頭招攬消費者,在將疊加的服務作為產品宣傳名稱和產品內容的實質性組成部分的情況下,消費者支付對價,其目的在於接受該金融複合產品的一攬子服務。根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服務由其他服務商實際提供的,金融機構應向消費者全面揭示具體服務的使用場景和服務商的相關資訊,並確保消費者能夠按約享有服務。揭示服務商資訊並不豁免金融機構的合同義務,金融機構應向消費者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服務商公開許諾購買金融複合產品可獲得其提供服務,積極推介產品,實際已向消費者部分履行了服務合同,不得以其與合作機構之間內部糾紛為由,拒絕履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金融服務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範疇,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應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介紹產品內容,不得作出虛假、欺詐、隱瞞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還應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按照約定的方式、期限和範圍兌現相關服務承諾,保障消費者權益。

施文璋強調,本案判決金融複合產品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有確保消費者享有約定權益的合同義務,實際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服務合同履行。該案對於規範以各種“寶”“保”為名的金融複合產品市場、促進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