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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談保護性約束措施

2022-03-27由 刑事律師李桂超 發表于 畜牧業

手銬腳銬算保護性約束措施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必要時,可以將其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第三百三十四條 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時,應當對精神病人嚴加看管,並注意約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為限度。對於精神病人已沒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解除約束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⑥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1)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使用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進行鑑定的,應當及時鑑定。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辯護律師談保護性約束措施

可見,對醉酒的人、吸毒的人以及精神病患者,實施可能侵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可以對行為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在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前提下,對行為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屬於違法行使職權。但是目前存在公安機關隨意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情形,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安人員的人身安全,也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傷,但執法還是要依據法律,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