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單”和“轉賬單”的說辭都是套路啊,百餘位“刷手”損失慘重
2022-02-07由 錢江晚報 發表于 畜牧業
轉單需要專門接嗎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俞晶冰 張爽
不要刷單,這句話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可因此受騙的人在現實生活中還真不少。
2019年7月初,23歲的小婷(化名)看見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指定網店裡虛假購物並給出好評,就能獲得佣金。
小婷刷了兩單,並順利收到了幾塊錢的佣金。
初步建立信任後,林某將小婷拉進了自己建的一個群。
這個群不僅用來發布刷單,還發布“轉賬單”的訊息。
什麼是“轉賬單”?林某告訴大家,“轉賬單”就是不經過網店、平臺,直接轉賬到個人賬戶,再按照一定比例返還投資者佣金,過程比刷單方便。
林某承諾,“轉賬單”投放週期為3~4個月,佣金高達3%~4%,還在群裡曬了不少轉賬、返佣金的截圖。
小婷心動了。
圖源視覺中國 和本案無關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小婷先後多次投資“轉賬單”,同時還在林某指定的網店刷“大額單”(金額上萬,約定一個月後返還本金和佣金),總共轉賬7萬餘元。
此時的小婷還沒意識到,跟普通“刷單”相比,所謂的“大額單”“轉賬單”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數額大,投放週期也長,早已脫離了給網店刷信譽的目的,本質上是專門用來彙集資金的。
剛開始兩個月,小婷還能如期收到佣金;從10月份開始,小婷的7萬餘元本金和佣金都要不回來了。
小婷追問資金下落,林某聲稱真正的老闆是劉某。
劉某花樣百出,一拖再拖。
圖:聊天記錄模擬示意圖
小婷的遭遇並不是個例。
案發後,公安機關已接受100餘名與小婷相同經歷的投資者報案。
林某交代,其原本是做網店刷單的。
2018年底,劉某找到林某,讓其幫忙找“刷手”,給網店刷“大額單”,且要求“刷單週期久一點,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資金池”並加以利用。
林某便開始發放數額5000元至10萬元不等的“大額單”,每天放單總數額都在10萬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劉某的一個網店因為刷單被平臺關停了,林某便建議改用“轉賬單”的方式吸收資金,即讓“刷手”們直接轉賬,到期後返還本金及佣金。
劉某接受了這個大膽冒險的提議。
經查,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劉某在未取得國家金融許可情況下,透過林某在社交軟體宣傳,以網店刷單和“轉賬單”的名義,承諾高息返利作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400餘萬元,造成實際損失人民幣500萬元。期間,被告人劉某管理支配吸收資金並還本付息;被告人林某向公眾宣傳、接收資金並參與還本付息。
檢察官認為,本案中“大額單”和“轉賬單”的本質均為投資,劉某、林某從事的活動已偏離刷單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屬於非法集資。劉某作為資金使用者、支配者,提出建立“資金池”要求,與林某達成合意後,林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向社會不特定人群積極宣傳,用“大額單”“轉賬單”等模式吸收資金,還本付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二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日,臨平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劉某、林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劉某、林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刷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當前還有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刷單”及“刷單+APP搶單”“刷單+網路賭博”“刷單+投資”等各類新型套路,實施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為的就是你口袋裡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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