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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學堂】關稅屬於營業稅金及附加嗎?消費稅相關知識一網打盡!

2021-08-17由 企鵝說財稅 發表于 畜牧業

關稅屬於營業稅金及附加嗎

【納稅學堂】關稅屬於營業稅金及附加嗎?消費稅相關知識一網打盡!

一、法律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捲菸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稅發[2017]32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稅發[2016]66號)。

二、徵稅物件

1、消費稅是對一些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一種稅。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於1994年1月1日開徵消費稅。

2、消費稅的特點:

(1)徵收範圍具有選擇性;

(2)徵稅環節具有單一性;

(3)徵收方法具有選擇性;

(4)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

(5)稅負具有轉嫁性。

三、徵稅範圍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

四、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稅方法。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環節:

(1)摺疊生產環節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如果受託方是個體經營者,委託方需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摺疊進口環節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3)摺疊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4)摺疊批發環節

在批發環節徵收的消費稅僅限於捲菸,且是加徵的一道消費稅。適用稅率5%。

五、稅目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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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

1、子午線輪胎:子午線輪胎免徵消費稅。

2、成品油

(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應徵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徵收消費稅。

(2) 自2013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

(3)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採取了使用企業可以按實際耗用數量直接申請退(免)稅。

(4)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油(氣)田企業在開採原油過程中耗用的內購成品油,暫按實際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稅額,全額返還所含消費稅。享受稅收返還政策的成品油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由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內部的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二是從集團公司(總廠)內部購買;三是油(氣)田企業在地質勘探、鑽井作業和開採作業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不含運輸)耗用。油(氣)田企業所隸屬的集團公司(總廠)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統一申請稅收返還。

(5)從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佔比重不低於70%且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6) 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

(7) 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

(8) 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3、酒類: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於調味品,不屬於配置酒和泡製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徵收消費稅。

4、軍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在生產環節免徵消費稅,出口不再退稅。

5、委託消費品:自2012年9月1日起,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優惠政策

1、按照稅法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應納稅費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1)外購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巳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髮品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7)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8)外購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9)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10)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1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12)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髮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13)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4)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15) 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16) 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按照規定,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2、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對於外購已稅消費品,當期准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稅率

3、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一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七、賬務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產品直接對外銷售的,對外銷售產品應交納的消費稅,透過“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的消費稅

借: 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企業用應稅消費品用於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長期投資等其他方面,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有關的成本。例如,企業以應稅消費品用於在建工程專案,應交的消費稅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

貸: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

(3)企業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稅款,受託方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委託方應將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託加工材料”、“主營業務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委託方應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科目。

借: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5)企業進口產品需要繳納消費稅時,應把繳納的消費稅計入該專案消費品的成本,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交納當月應交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等

(7)企業收到返還消費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銀行存款等

貸:稅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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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例項講解

(一)經典案例

1、售給消費者金項鍊100條,取得銷售貨款(含增值稅)95830元;

2、售給消費者金戒指50枚,實現銷售收入(含增值稅)39000元;

3、售給消費者鍍金首飾,實現銷售收入2800元;

4、售給消費者包金首飾,實現銷售收入1500元;

5、為調劑品種,售給某金店(沒有經營金銀業務經營許可證)金戒指50枚,實現銷售額(不含增值稅)32500元,銷項稅額5525元,價稅合計38025元。

該商場當月銷售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稅額應按如下步驟計算:

1、售給消費者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稅額=[(95830+39000)÷(1+16%)]×5% =116232。76×5% =5811。64(元)。

2、售給金店的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稅額=32500×5% =1625 (元)。

3、該商場應納消費稅稅額=5811。64+1625 =7436。64 (元)

計算以上業務需把握兩個要點:

1、是把握準應稅金銀首飾的範圍,對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不屬於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範圍;

2、是把握準零售業務的範圍,在以上業務中,直接售給消費者的金銀首飾是零售業務,銷售給某金店的金銀首飾應視同零售業務(因為該金店屬未經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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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表填寫

1、“應稅消費稅名稱”按具體的稅目內容選擇,根據應稅消費品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應分別選擇。

2、“適用稅率”應按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率填寫。

3、“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申報期實現的銷售數量。

4、“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申報期實現的銷售收入。

5、“應納稅額”等於銷售額*適用稅率。

6、“本期准予抵減稅額”是指本期按規定準予抵減的消費稅稅額。

7、 “本期減免稅額”是指按規定應減免的消費稅稅額。

8、“本期預交稅額”是指納稅人本期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