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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到今天還有“浸豬籠”?

2022-08-21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畜牧業

浸豬籠真的有嗎

□ 與歸

最近,廣東電白縣一男子疑似因情感糾紛,被多名男子“浸豬籠”的新聞引發熱議。11月20日晚,當地警方通報稱,已抓獲犯罪嫌疑人賴某明。隨後,另外三人自首。

道德沒能歸道德,但法律的終究要歸法律。以違法的方式懲罰犯下道德錯誤的人,這是動用私刑,終究也會得到法律的懲罰。

不過,相比這件事情本身,一些網友流露出的看法,或許更加可怕。

比如,有人說,“有時覺得土辦法更有效”;有的說,“浸豬籠這個可保留下去”;還有的甚至推陳出“新”:“建議這類事情應當公開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專設一個公眾號記錄下來,以防以後的人遇到他們”……

雖然“浸豬籠”早已是被明確禁止的民間私刑,但時至今日,民間依然存留著不少類似的處事思維。2015年,廣西玉林一位10歲男孩偷錢被抓,隨後憤怒的村民就用鐵豬籠套住男孩,並勒令他光著膀子到池塘中浸泡。

這種“復古”,甚至變本加厲的思維,才是真正反文明的。

其實,不僅僅是“浸豬籠”,任何私刑在現代文明社會,都是不被允許的——私刑沒有標準,缺乏程式,無法掌握“度”。它的審判是基於大多數人的情緒,而不是基於犯錯者的社會危害度。

遇到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你要問,該不該“浸豬籠”,現實中可能會有不少人舉臂歡呼;但你若要問,出了事誰負責?估計一片鴉雀無聲。

2012年,廣東梅縣綠窟潭深處,曾驚現10多具百年前人體骸骨。後經專家勘探,認定其為清末民初被“浸豬籠”的受害者。是的,他們是受害者,他們即使犯了錯,也錯不至死。

如果足夠了解當年為什麼要廢掉“浸豬籠”等殘忍的酷刑、私刑,今天就不會說出恢復和叫好的話。

豬籠易結,情怨難解。我們應該繼續改變的,是一些傳統的落後觀念,而不是嚷嚷著恢復舊的觀念和處事方式。

那麼,問題來了:在法治社會,面對出軌等情感糾紛,應該怎麼做呢?

現實中,可以對涉事的男女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可以選擇離婚,可以透過法律訴訟進行索賠。一般情況下,法院也都會以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為由,讓犯有錯誤的一方承擔更多的責任、分配更少的利益。

總之,讓道德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情感的歸情感,利益的歸利益。“出軌”“偷情”違背基本的倫理道德,應對其予以反對並譴責,但動用私刑,是無論如何不值得提倡的。

我們反對“浸豬籠”,不僅是在反對無序的私刑,更是在捍衛法治文明。

【來源:株洲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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