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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義務給付的界定

2022-08-03由 安徽大小事兒 發表于 畜牧業

法律中的給付怎麼讀

【來源:安徽省交通運輸廳_以案釋法】

【案情】2020年8月19日,殷某在旺達公司工地受傷。旺達公司管理人員給付殷某兒子殷小某5萬元。殷小某出具收條,載明:“收到現金5萬元。”8月21日,殷某死亡。此後,經相關部門認定,殷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對殷某繼承人予以賠付。旺達公司訴訟要求殷小某返還5萬元。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5萬元的性質,殷小某是否需要返還?筆者認為,案涉行為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構成不當得利,但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旺達公司無權要求殷小某返還5萬元。筆者同意該觀點,理由如下:

獲得利益沒有法律(含合同)上的依據。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的法律事實,其理論基礎在於“任何人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失而獲得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根據該條規定,不當得利有四方面的構成要件:一是一方獲得利益,即得利人獲得財產性權利和利益。二是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即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三是致使對方遭受損失,即受損人財產利益減少。四是獲利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該因果關係屬於間接因果關係,即牽連關係。結合本案而言,殷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旺達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已經對進行了賠償,旺達公司給付殷小某5萬元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該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

基於道德義務的給付得利人保有給付的權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受損人不得請求返還。因此基於道德義務的給付在法律上構成不當得利,但得利人獲益符合社會的公認的道德標準,在法律效果上排除在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之外。雖然民法典對於不當得利制度中的道德義務並未法律化,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據社會觀念、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給付的標的物價值等來判斷是否構成基於道德義務的給付,如在責任事故中基於道義支付的補償金。本案中,旺達公司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賠償義務,但是殷某發生事故後生命垂危,其在此時對殷某積極進行救助,給予一定的補償金,符合一般常情,可以將案涉5萬元款項認定為基於道德義務的給付。

本案中,雖然殷小某已經足額獲得了工傷賠償,旺達公司在法律上沒有賠償的義務,但是在殷某受傷瀕臨死亡時,旺達公司基於道德給付了5萬元,該款項雖然屬於不當得利,但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不當得利的除外情形,因此殷小某無需返還案涉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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