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犧牲個人隱私嗎?

2022-07-12由 刑事辯護律師周垂坤 發表于 畜牧業

案犯家屬有知情權嗎

李某迪涉嫌嫖娼被行拘的訊息不僅引起公眾熱議,其中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也惹起各方爭論。人們將公安機關對此作出的情況通報與復旦大學實名開除三名嫖娼學生放在一起討論,本質上在探討“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孰勝孰劣。

(一)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並沒有法律保護和救濟上的次序之分

兩權均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知情權指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與參與,包括公民對基層政務、突發事件、司法、立法、社會監督、協商民主、基層群眾自治、民主管理等方面;隱私權則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不為他人窺探私密空間、活動、資訊的權利。

在李某迪涉嫌嫖娼的案件中,公眾的知情權主要針對司法公開,要求對違法資訊的知情;而涉嫌嫖娼一方面屬於違法行為,一方面又因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因此被要求應當保護個人隱私。

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犧牲個人隱私嗎?

(二)本案的核心在於司法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嫖娼的處罰僅限於拘留、罰款,並無通報、實名公佈的懲罰。而公安機關對此情況進行情況通報、司法公開,依據是什麼呢?

司法公開的原則是堅持主動、依法、及時、全面、實質公開,同時以不公開為例外,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其中,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限於“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司法資訊”,同時根據內容的性質特點,區分向當事人公開或向社會公眾公開。

對於重大違法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姦等暴力性犯罪,因犯罪分子具有較強的人身危害性、社會危險性,嚴重危及公眾利益和安全,對此進行情況通報、資訊公開具有合法依據。而嫖娼作為一般違法行為,又未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對此進行情況通報似乎並不符合司法公開的原則。且對於其他嫖娼人員,也未見公安機關對此公開通報,為何單獨就李某迪涉嫌嫖娼進行通報呢?

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犧牲個人隱私嗎?

(三)追究其緣由,與李某迪具有的社會公眾人物身份有關。

單獨從李某迪本身出發,嫖娼的違法行為僅關涉公民個人合法利益,應當僅向當事人公開;但從李某迪同時作為公眾人物來看,其本身作為備受關注的社會公眾人物,又是青少年的偶像榜樣,具有較強的社會示範效應,其涉嫌嫖娼的違法行為無疑涉及公共利益。

正如《行政處罰法》第48條的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同時,公安機關在資訊公開時,也遵守了對違法嫌疑人等隱私資訊作隱名處理的規定。

公眾人物不能僅享受公眾的關注與讚譽,而不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普通人相比,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社會擔當,應當向社會傳遞更多的正面價值取向、展現遵紀守法的良好形象。#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犧牲個人隱私嗎#

對於嫖娼行為,一般不會進行資訊公開、情況通報,但作為違法行為,嫖娼人員不能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而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嫖娼行為也表現出個人道德的敗壞,不能作為社會榜樣享受社會的關注與追捧。因此,無論是普通公眾,還是公眾人物,自覺維護良好形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才是第一要務。

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犧牲個人隱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