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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中給付的“改口禮”,離婚時如何處理?

2022-07-11由 渭南青年網 發表于 畜牧業

給付讀音改了嗎

近日蒲城法院興鎮人民法庭處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涉及到在婚宴中給付的“改口禮”10001元是否應認定為彩禮的問題,成為該案審理的焦點。

李陽30歲了,屬於村裡的未婚大齡青年,父母對李陽的婚姻看在眼裡,急在心上。2019年10月份,經介紹李陽認識了29歲的張菲。雙方認識僅一個多月便在父母的催促下倉促登記結婚。婚宴中,張菲需要改口稱呼李陽的父母時,李陽父母給付了張菲“改口禮”10001元,寓意兒媳是“萬里挑一”,另外婚前李陽家給付了張菲家彩禮66000元,還購買了衣服、首飾等。結婚後李陽和張菲因經濟問題產生了矛盾,沒能及時化解,導致感情破裂。李陽提出離婚訴訟後,提及彩禮問題,感到和好無望的張菲,在法官的調解下願意退還彩禮66000元中的50000元,但對於10001的改口錢,張菲認為屬於贈予行為,不應返還。後經法官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張菲自願返還李陽彩禮50000元,返還三金及改口禮5000元。

法官寄語: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該案中所謂的“改口禮”10001元,參考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女雙方家庭收入狀況均是較大數額,應確定為彩禮範疇,並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在婚姻中的過錯程度,確定酌情予以返還5000元。目前,在我國不少地方,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甚至出現了天價彩禮,且彩禮的型別是多式多樣,為了給付彩禮而導致男方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婚後常因經濟問題而產生矛盾。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援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呼籲廣大青年和家長們,在尊重當地風俗合情合理習慣下,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樹立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新風尚,使年輕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滿的愛情基礎之上。願有情人終成眷屬,願家和國安。(通訊員:王彥成 楊英 編輯:張菲)

(文中涉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婚宴中給付的“改口禮”,離婚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