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請老人來鋸樹發生意外身亡 誰來為意外承擔責任?

2022-07-10由 中國江蘇網 發表于 畜牧業

有同時鋸樹與修剪的工具嗎

孫某請七旬老人鄒某修街道路旁的大香樟樹,雙方約定修剪後的樹枝折抵鄒某勞務費。施工過程中,孫某安排了兩名工人協助鄒某,防止樹木落下砸到行人。鄒某作業時未聽從孫某佩戴安全帽的建議,不料鋸斷樹枝較大砸到腳手架致鄒某摔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鄒某家人遂一紙訴狀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6萬餘元。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孫某因某大街西邊路旁的大香樟樹需要修剪,故將修剪香樟樹一事交由71歲的鄒某完成。雙方約定,修剪後的樹枝歸鄒某所有,孫某不給付鄒某勞務費。2021年1月20日,鄒某自帶工具,並借來腳手架開始作業,同時孫某安排兩名工人協助鄒某維持現場秩序,防止樹木砸傷行人。

鄒某拒絕聽取孫某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的建議後,繼續作業,途中因鋸斷的樹枝砸下砸到腳手架致鄒某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後鄒某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治療。因鄒某傷勢嚴重救治無望,於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後,孫某墊付醫療費20000元。

鄒某家人認為鄒某是為孫某提供勞務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在僱傭活動受到傷害的僱主應承擔責任;而孫某辯解與鄒某不存在僱傭關係,對鄒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願意承擔責任。經多次協商無果後,鄒某家人訴至句容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承攬關係是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重要區別在於,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僅關心承攬人交付的勞動成果;而僱傭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則存在身份上的管理、支配及從屬關係。

本案中,原告鄒某自帶工具完成修剪樹木的工作,鄒某向被告孫某交付的勞動成果是修剪後的香樟樹,勞動過程中鄒某不受孫某管理和指揮,故孫某與鄒某形成承攬合同關係。被告辯稱雙方系僱傭關係,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不予認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需要修剪的香樟樹較大,修剪的枝條位置較高,即便是年富力強的人獨自完成樹木的修剪也相對較吃力,何況鄒某是老年人,因此孫某對鄒某的選任上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案件情況及雙方各自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和計算標準,經法院稽核,確定原告方的損失合計81萬餘元,此款由被告承擔30%即22萬餘元,賠償費用已扣除被告給付的2萬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記者 謝勇

通訊員 吳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