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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手術醫生私自採購人工聽小骨,為患者植入後致左耳失聰

2022-06-28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畜牧業

人工尿袋植入術手術多少錢

一、患方陳述

2015年4月22日,原告張某(下稱“患者)因慢性中耳炎於被告x總醫院耳鼻喉科入院治療。入院專科檢查提示為:雙側耳廓外觀無畸形,雙側外耳道生理彎曲存在,左側鼓膜明顯內陷,充血,與鼓室黏膜粘連,未窺及明顯穿孔;輔助檢查顳骨CT(本院,2015-4-06):雙側中耳乳突炎。

醫療糾紛:手術醫生私自採購人工聽小骨,為患者植入後致左耳失聰

而後,醫患雙方於同年4月23日製定《治療方案選擇同意書》,擬行手術名稱及方式為“全麻下行左耳乳突改良根治術+乳突成形術+聽骨鏈重建術。同日,醫患雙方又簽訂了《手術知情同意書》,術前診斷為“慢性中耳炎(雙側),擬行手術名稱為“左耳乳突改良根治術+乳突成形術+聽骨鏈重建術,手術部位左耳,擬行手術日期2015年4月24日。

,患者自身存在的高危因素無任何說明及提示,術中可能使用的高值醫用耗材亦無任何說明及提示,未見有患者確認並簽字的《植入性醫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書》。患者簽字的《治療方案選擇同意書》及《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載明擬行手術名稱為“左耳乳突改良根治術+乳突成形術+聽骨鏈重建術。

但是,院方卻在實施手術過程,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並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書面同意的前提下,將手術變更為“全麻顯微鏡下左耳鼓室探查乳突根治+鼓室成形+人工聽骨植入術,擅自將人工聽小骨植入患者體內。

在術後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4月25日,劉某傑(主治大夫)早上查房時對患者說:“手術植入一個人工聽骨,是我自己帶的,需要直接給他2000元錢。患者就給了劉某傑2000元。術前患者聽力不影響日常溝通,可正常接打電話。自術後至今,左耳無任何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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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屬調取病歷,查知院方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診療規範的過錯。未按《手術知情同意書》中的擬行手術;手術中植入人工聽小骨亦未告知患者並徵得同意,《手術記錄》第5項紀錄為:“將聚乙烯人工聽骨置於鐙骨小頭之上,但最終紀錄人體植入物名稱卻為:人工鈦聽骨,型號1,數量:1,廠家:xxx。

二、

患方觀點

1、院方不但沒有對術中變更手術內容的具體理由進行明確說明,而且未對人體植入物的性質及後果事先向患者告知並徵求同意,院方嚴重違反《侵權責任法》、《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自主決定權。

2、院方未經正規驗收程式私自採購醫療器械,且病歷中沒有任何記載患者所植入的人工聽小骨的生產廠家、說明書、合格證、標籤、批號、技術引數等相關必要資訊。《手術記錄》中記載所植入的人工聽小骨數量為“有“聚乙烯和“人工鈦兩種不同種類的材質,患者體內植入聽小骨假體的材質不同,其與患者自身適應性,與機體組織親和力、生物相容性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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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後,

造成患者左耳失聰,至今仍對自己左耳的植入物性質無任何瞭解。院方嚴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侵犯患者身體健康權。患者自2015年5月4日出院後左耳聽力不但沒有任何好轉,甚至沒有恢復至入院治療前的狀態,期間曾多次與院方協商,直至2016年3月7日又在院方經劉某傑大夫作了檢查,再次確認左耳無任何聽力。

院方願意賠錢,但一直久拖無果。基於上述事實,患者認為,由於院方診療過程中未盡到說明告知義務,同時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院方醫務工作人員私自收取費用,違規採購醫療器械,擅自變更擬定手術,剝奪了患者是否進行人工聽小骨植入,以及植入何種人工聽小骨的自主決定權。

其種種行為足以說明院方的診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錯誤的診療行為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造成患者形成左耳失聰的嚴重後果,增加了其生存成本及生存風險,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醫療損害侵權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八條之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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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方觀點

前後兩次鑑定意見能夠說明原告本人在入住總醫院時已經存在聽力問題,其術後認為原告傷殘等級為8級,僅能說明現在原告的聽力狀況,卻無法證明是由於在被告處手術引起的,不能證明被告的手術與原告術後聽力達到8級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法規定應當在其責任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鑑於現在鑑定機構的技術及現狀無法做出因果關係及參與程度的鑑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100%的責任不符合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

四、鑑定

意見

2019年2月25日,張某目前左耳聽力障礙程度經x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書評定為八級傷殘, 2020年7月6日,張某2015年4月24日手術前的左耳聽力殘疾等級經x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評定為十級傷殘。

五、

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患者簽字的《治療方案選擇同意書》及《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載明擬行手術與最終紀錄人體植入物名稱不同,故本院酌定被告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張某的損失有共計136808。89元,應由x總醫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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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判決

被告x總醫院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36808。89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