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2022-06-27由 鄭州李律師007 發表于 畜牧業

合夥騙賭什麼罪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案情簡介:

黃藝,某縣公安局政委,愛好賭博,欠下賭債。為了償還賭債,黃藝與袁小軍共謀設計賭局打假牌,騙取他人錢財。二人約定由黃藝物色被騙物件,由袁小軍負責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此後,黃藝多次與在外經商的姚某某電話聯絡,謊稱請姚某某返家,當面商談買賣煤礦的有關事宜。

2004 年 11 月 4 日,姚某某從成都返回,黃藝即邀請 姚某某於次日一起共進晚餐,同時通知袁小軍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11 月 5 日下午,劉小冬、方開強應邀而來,黃藝在縣城“國香”茶樓檢驗劉小冬、方開強打假牌的技能後,表示滿意。隨後,黃藝按事先的預謀,於當晚請姚某某在敘永縣城的“食聖”火鍋店吃飯。為不致引起姚某某的懷疑,黃藝向姚某某介紹劉小冬、方開強時,謊稱二人是“經營煤炭生意的老闆”。席間,黃藝又電話通知劉昌敏、袁小軍前來共進晚餐。飯後,大約 18 時,黃藝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碧於藍”茶樓喝茶打牌。先由劉昌敏、劉小冬與姚某某用撲克牌玩“鬥地主”,黃藝為掩飾騙局,提出與姚某某合夥佔一股。在打牌過程中,劉小冬以欺詐手段控制大小牌,僅兩小時,姚某某就輸掉現金一萬多元,並欠債十餘萬元。隨後,黃藝等人鼓動姚某某換種方式,改玩“打悶雞”,以便把輸的錢贏回來。之後,黃藝、劉小冬和方開強仍以欺詐手段控制牌局。23 時 50 分左右結束賭局時,姚某某已輸掉 58 萬元,其中,欠劉昌敏 13 萬元,欠方開強44 萬元。次日,姚某某約請黃藝到自己的辦公室,請求黃藝就賭債之事出面協調,看可否少還點錢。黃藝則以“願賭服輸是賭場規矩”為由,拒絕了姚某某的請求,並通知劉昌敏、方開強過來與姚某某結清賭債。姚某某隻得將自己的車牌號為藏 030093 的尼桑越野轎車折價 30 萬元,連同 14 萬元現金抵償欠方開強的賭債, 將車牌號為川 AET995的尼桑藍鳥轎車折價 13 萬元,抵償欠劉昌敏的賭債。黃藝等 5 人隨後開車到興文縣“洞鄉大酒店”一茶樓內分贓,黃藝、袁小軍、劉昌敏各得人民幣 3 萬元,劉小冬和方開強分得 5 萬元,並約定待兩輛車賣出後再行分贓。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法院認為:

黃藝、袁小軍、劉昌敏、劉小冬、方開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謀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設定圈套誘騙姚某某參賭,在賭博中使用詐賭伎倆弄虛作假騙取姚某某現金

15 萬餘元和轎車 2 輛,共計價值 56 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檢察院的指控成立。黃藝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袁小軍歸案後,提供同案人劉小冬的下落線索,對公安機關抓獲劉小冬起到了協助作用,可視為立功。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法院判決:

1。

黃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

5 萬元。

2。

袁小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5 萬元。

3。

劉昌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

4萬元。

4。

劉小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5 萬元。

5.方開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5 萬元。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裁判理由

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設定圈套誘人參賭並以欺詐手段控制賭局的輸贏結果,從而騙取他人財物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黃藝等五共謀設計賭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贏取被害人姚某某錢財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構成賭博罪,主要涉及在所謂賭博過程中詐騙罪與賭博罪的區分,也即設定圈套實施的賭博罪與以賭博為名實施的詐騙罪的區分,根據本案案情,我們認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詐騙罪和賭博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都會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但兩罪在行為特徵和構成要件上的區別還是非常明顯的。

(1)

詐騙罪作為侵財類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財產權益,因而刑法將其規定在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詐騙罪本質在於以騙取財,即行為人以直接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整個行為過程都在詐騙行為人的掌控之下,對於被害人而言,在行為過程中往往由於犯罪人實施騙術陷於認識錯誤而對財產損失沒有察覺,案發後,對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應予保護,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返還或退賠。

2)賭博罪保護的客體主要是社會風尚,因而刑法將其規定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賭博犯罪中雖然也會伴有財產損失,但取財人營利目的的實現靠的是賭博活動具有的偶然性決定的輸贏,參賭各方對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具有明確預知並接受相關的輸贏結果,賭博 罪沒有被害人,案發後,參賭各方所非法獲取的財產屬於非法所得,法律不予保護,應予沒收。

在現實生活中,賭博與欺詐經常是交織在一起的,一點騙術不使用的賭博並不常見,尤其是那些營業性賭場和職業型賭徒,但要注意把那種為了勝算更大而使用了一些騙術的賭博同單純的詐騙區別開來。如果僅是為了使贏錢的機率更大,在賭博過程中夾雜一些騙術,主要還是憑藉運氣和賭技贏取參與賭博者的錢財的,偶有作弊行為控制輸贏結果的,並不改變其行為整體的賭博性質,仍然構成賭博。如果在所謂賭博過程中,行為人不是將騙術夾雜在賭博過程中,憑藉運氣和賭技贏取參與賭博者的錢財,而是採用騙術完全控制賭博過程,輸贏結果完全被賭博一方或幾方掌控,合謀騙取他方錢財的,則這種輸贏勝敗並不取決於偶然性的

“賭博”,已經不再符合賭博的本質特徵。因為賭博指的是就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或者博戲的行為,換言之,賭博的輸贏一般取決於偶然事實,這種偶然性對當事人來講具有不確定性,如果對一方當事人而言,若輸贏結果事先已經人為控制,賭博輸贏失卻了偶然性,則不能再稱之為賭博了。

從本案整個行為過程看,黃藝等人虛構買賣煤礦的事實,並以此為由與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聯絡,謊稱要與姚某某當面商議煤礦交易事宜,進而邀請姚某某吃飯,從姚某某本身講,是去吃飯而非參加賭博,賭資未帶只有隨身的幾千元錢,其他參加之人如劉小冬、方開強為了矇騙姚某某,隱瞞了真實身份,對姚某某謊稱是經營煤炭生意的老闆,且均未攜帶賭資,這均不符合正常賭博的情形;之後姚某某被逐漸誘騙至牌桌,其間嫌注大多次表示不想再玩但囿於黃藝公安局領導的身份地位的影響,且黃藝還假意與姚某某合佔一股,不敢得罪只能參加,輸掉十幾萬元后準備停手,黃藝又進行

“勸說”改換打法,最終在其他打假牌的欺詐手段控制輸贏結局的情況下,造成姚某某必然輸錢的結果,最終輸掉五十餘萬元,事後五一起分贓。可見,本案完全是一場騙局,而非賭局。因此,黃藝等誘使姚某某參加的“賭博”,已經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賭博,而是各實施詐騙犯罪的具體方式。運用欺詐手段控制牌局,被害人只有輸、沒有贏,使得被害人誤認為運氣不佳而“自願”按照賭博規則交出錢財,屬於一種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兩個相關批覆,均認為應以賭博罪定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1991 年 3 月 12 日《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以下簡稱《電話答 復》),指出:“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5 年 11 月 6 日《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指出:“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對於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電話答覆》與《批覆》是否適用本案的問題,我們認為,上述《電話答覆》和《批覆》針對的均是個案,具有當時的特定社會背景和具體的針對物件,主要是針對當時在火車站等一些公共場所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並使用一些欺詐手段從中獲取錢財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是多人結夥在公共汽車站、火車站等公共場所公開進行,常見的是猜紅、藍鉛筆,以猜中者贏,猜不中為輸誘騙他人參賭,由於設賭人在紅、藍鉛筆上做手腳,設機關,以致猜紅變藍,猜藍變紅,參賭者有輸無贏,設賭者包贏不輸。設賭者為騙取參賭者的信任,還常以同夥參賭“贏錢”為誘餌,誘使他人就範。這種案件的行為物件具有不確定性和廣泛性,一般涉及多名被害人,行為人主觀上是以設定賭局進行營利活動為目的,而且一般每個被害人的錢財損失並不大且易起衝突,對此類案件根據其社會危害程度,從罪刑相適應角度出發,以賭博罪定罪處罰是恰當的。因為如果按詐騙罪定性,一旦起衝突,就轉化為搶劫罪,如此定罪處罰顯得過於苛刻,容易造成罪刑不均,可見,上述《電話答覆》和《批覆》針對的均是那些整體上屬於賭博活動,在賭博活動中運用了一些騙術,但不影響整個賭博活動的性質,屬於賭中有詐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設局賭博騙人錢財定賭博罪還是詐騙罪?

李振斌律師日讀經典

道德經

愛民治國,能無知乎?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