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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種類?

2022-06-23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畜牧業

民事訴訟的管轄有哪幾種

如果把我們上次為大家介紹的級別管轄稱作“縱向管轄”的話,那麼地域管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為“橫向管轄”,其實質是根據法院與當事人及民事法律事實的關係確定。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上一節為大家詳細介紹了一般地域管轄,今天這一節主要為大家來講關於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種類?

第二節 特殊地域管轄

所謂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係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們將從合同糾紛、侵權糾紛以及其他特殊管轄為大家進行講解。

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種類?

一、涉及合同糾紛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決定管轄法院。其中對於合同履行地具體要看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但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在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約定履行地法院均有權管轄;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約定履行地不在一方當事人住所地的,約定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此時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4)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6)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涉及侵權糾紛

因侵權糾紛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涉及到特殊侵權的情況要具體分析:

1、產品、服務侵權,由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資訊網路侵權,由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種類?

三、其他特殊管轄

1、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涉及到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與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要具體分析其管轄法院: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票據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法院管轄;

4、運輸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法院管轄;

5、運輸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6、海難救助、共同海損,被告住所地法院無管轄權。

7、公司訴訟,涉及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