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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說不

2022-06-13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付現金要進項票算虛開嗎

在現實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因為管理不規範,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象,這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因為違反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等,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而國家對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案件的追訴標準較低,而且單位可以構成犯罪主體,因此,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保持警惕,防範由此帶來的風險。

要做到:第一,提高法律意識,依法經營,嚴格管理,不做此類違法行為;第二,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防止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應對供貨單位做必要的考察,取得供貨單位的基本資訊,並儘量透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第四,發現企業內部有此類行為出現,應嚴格懲罰,並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等。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具體認定

(一)對於無實際的購銷活動,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如何確定“虛開數額”

在很多情況下,行為人給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發票後,為了彌補自身的進項增值稅發票不足,有往往為自己虛開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發票。在此情況下,由於虛開行為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從而不存在向國家交稅的義務,計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時,只應該計算“銷項數額”,而不能將兩個數額相加。

實踐中,由於行為人所虛開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證上的困難,有時並不是能夠查證每一筆虛開的銷項稅額,這就會出現行為人虛開的進項稅額大於其為他人虛開的、已經查證的銷項稅額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具體銷項稅額難以查證,而事實上的銷項應大於已經查證的進項數額,所以,為了正確反映案件的客觀事實,應以行為人自己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的數額計算。或者說行為人虛開了進項增值稅發票,因為種種原因沒有來得及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這種有證據證明虛開的銷項確實小於他人為其虛開進項的情況,也應以較大的進項數額認定為虛開數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存在行為人為他人虛開銷項的危險性,刑法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也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的一種。

總之,實踐中對於“無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的”,應當按其中虛開數額較大的一項計算虛開的數額。

(二)關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的計算

對於只給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單位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己用於正常經營中的抵扣稅款的,一般只計算銷項或進項中實際抵扣的稅款作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即可。

但對於一些無生產、銷售經營活動的行為人在為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後,為了掩蓋其向他人虛開的事實,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應以查實的銷項增值稅中被實際抵扣部分作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因行為人並未進行真正的貨物買賣或提供勞務,就沒有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行為人雖然虛開了進項增值稅,但這種虛開並未給國家造成實際的損失,讓他人虛開並申報的進項稅額不能計算在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之中。

在實際生活中,情況錯綜複雜,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抵扣不見得一一對應,往往是按月結算,有時進項會大一些,有時銷項會大一些。在進項大於銷項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減去銷項稅款後,還有剩餘進項稅款無法扣減,通常將這一數額存在稅務機關裡面,待以後有了銷項再予扣減。

所以,這時雖然進項申報抵扣了稅款,但銷項發票尚未開出,因而也就無法抵扣,國家尚未造成實際的稅款流失,只是為行為人以後給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再予抵扣提供了條件。

因此,對於為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後,為了掩蓋其向他人虛開的事實,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論他進項是否申報抵扣,都沒有給國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一般只能是按照其所開出銷項發票的受票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抵扣的稅款數額作為其給國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當然,這樣計算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的進項和銷項都是虛開。

如果行為人自己正常經營,讓別人為自己虛開了進項以後,既為自己的正常經營抵扣稅款,又掩蓋其為他人虛開的事實,那麼就要分兩部分計算,即把自己正常經營抵扣的進項發票的稅款再加上虛開給別人的銷項發票被別人抵扣的稅款,作為其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給國家利益所造成的損失時,對於行為人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預繳的稅款和行為人及其家屬向國家退賠的款項,應從實際被非法抵扣的稅款中予以扣除。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五種主要犯罪形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帳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稅額。開票方在納稅時出示記帳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稅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稅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稅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稅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稅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4。“對開”和“環開”,對於為製造企業虛假繁榮,虛增銷售業績,相互對開或迴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以偷騙稅款為目的,客觀上國家稅款未受損失,不應以本罪論處。

本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於此持否定的有,張旭主編的《涉稅犯罪的認定處理及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某市三個大型百貨商場為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年初下達的銷售指標,採取輪流為對方填開無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辦法,即甲商場開給乙商場,乙商場開給丙商場,丙商場再開給甲商場,以達到虛增銷售額的目的。此種行為也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開”和“環開”一般不會造成國家的稅收收入的損失。因為開票方與受票方虛開的發票價、稅專案雷同,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互相抵銷,既沒有向國家繳稅,也沒有多抵扣稅款。其目的主要在於虛增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偽造生產經營業績。

雖然此兩種手段不直接危害國家稅款,但擾亂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和發票管理秩序,使國家的經濟秩序遭到破壞,尤其是虛報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國家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不利。

因此,“對開”和“環開”發票也是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也可作為犯罪處理。”

5。對有實物交易行為,但銷貨方不具有使用專用發票資格,以從非法渠道取得的專用發票同購貨方結算,而購貨方納稅人不知曉銷貨方提供的專用發票來源渠道是否正常,發票票面的登記數額又與實際發生額沒有出入,並據以支付貨款的,對購貨方納稅人一般不應以犯罪處理。對此情況,可能出現一方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罪定罪的情況(比如出票方),對購貨方取得該專用發票行為能否以共犯論處呢?

那麼主要要看雙方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構成。如果購貨方沒有實施刑法205條所規定的“為自己虛開”而取得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而取得的行為要件,就無法構成共同犯罪,就應該體現罪責自負的刑罰適用原則。那麼對購貨方應如何處理呢?國家稅務總局已對此有所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貨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應依法追繳。

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防範

(一)特徵表現

當前虛開增值稅案件的新特徵表現為“三化”:

1。主體複雜化。由於國家採取電腦開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專為虛開增值稅發票而成立公司實施犯罪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但隨之出現的是大量具有開票權的個體戶、業務員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行為。

2。手段隱蔽化。較以往的直接開票給對方的“直度”方式而言,現在的虛開行為採取了賣甲開乙的方法,開票方將貨賣給甲方即個體戶,發票開給乙方,開票方並不偽造出庫單,確實有貨物交易,而資金由甲方扣除差價打入介紹人的賬戶內,再轉給受票方,流轉環節增多,隱蔽性更強。

3。方法多樣化。採取“大頭小尾”、“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只賣不開、多賣少開”等方法實施的虛開行為,令人防不勝防。

(二)原因分析

分析以上特徵的形成原因,主要緣於三個方面:

1。外部環境影響。國家不斷注重保護民營企業和個體戶的發展,大環境逐漸寬鬆,讓一些企業和個體戶誤認為現在有機可乘,遂大肆虛開增值稅發票。

2。內部因素作祟。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強,依法納稅、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觀念不強,為了一己私利,實施虛開行為。

3。打擊力度較小。近年來,地方經濟受金融危機影響,發展緩慢,特別是專業市場直接處在流通關口,有的地方為保護其利益,在查處虛開增值稅行為時,往往有自己的“小算盤”。

(三)措施對策

針對當前虛開增值稅案件呈現出來的新特點,企業需要從以下幾點抓起,積極進行應對。

1。強化依法經營意識

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高管一定要自重,在創造產品品牌的同時,更要創造依法經營的品牌,在創造自身效益的同時,更要創造社會效益,帶頭做依法納稅的模範。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企業在進行經營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大的原則,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一旦發現企業內部有人做違法事情,要嚴懲不貸。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承擔更重的法律後果。不要給員工虛開發票提供便利,也不要留下虛開發票的死角,以免被員工用來謀取私利。

2。強化管理財務人員,規範納稅意識

企業高管、財務人員的要加強對稅法的學習和運用,自覺遵守《增值稅管理條例》規定,從源頭上築起第一道“籬笆牆”(開票方)和“防火牆”(受票方),消除僥倖心理。

3。提高防範意識,盡力防止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如果獲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因此,納稅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要補繳有關稅款。銷售貨物要依照法定的稅率計算增值稅,而取得的進項稅金卻不能抵扣,其負擔是相當沉重的,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在購買貨物時,掉以輕心,認為只要對方給貨、給票,我就付款,拿著專用發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稅款,這樣就算是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不關心貨物來源、不關心發票來源、不關心貨款的去向,這是對國家、對自己都不負責任的態度。思想上的麻痺,很可能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一旦取得虛開發票,受損失的當然是自己。因此,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從思想上要重視虛開發票問題,積極主動地採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識地審查取得發票的性質。

4。對供貨單位應當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貨單位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企業資質、貨物的所有權等,對供貨企業要有一個總體的評價,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情況,就應當引起警惕,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儘量不要購進。例如:透過考察發現,企業本身就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而該企業卻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企業提供的貨物不屬於其經營範圍之內;或者是供貨的數量遠遠超出其生產經營能力,這些都屬於異常情況,有必要進一步調查落實。

一些企業在購進貨物時,往往都是透過雙方的業務員進行單線聯絡,缺乏對供貨方進行必要的考察,不瞭解供貨方企業的實際情況,很容易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

5。儘量透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

一些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經常使用現金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付款方式有可能會造成開票是A企業,而實際收款卻是B企業,即使是虛開發票也很難發現。因此,在購進貨物時,要儘量透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供貨企業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資訊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先做進一步的審查。

6。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落實其中內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這個過程中,要把供貨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發票領購簿、開具的發票、出庫單、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入庫的賬簿、憑證等資料,綜合起來進行比對,檢視其中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手續是否齊全、審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單位領購的發票、是否是本單位購進或生產的貨物等。

7。有疑點的發票,須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點,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金,首先要透過自己的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而對有些問題,鑑於缺乏相應的技術和手段,無法進行深層次的調查,此時,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金稅工程系統中的協查系統,向供貨方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傳送協查函,請對方稅務機關進行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業務的真實性。

對存在疑點的發票,一定要暫緩付款和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後再作處理。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因為對大額購進貨物如果不做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將會造成很大的損失;而對長期供貨的單位如果不作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很可能會逐漸累積成重大問題。

納稅人只要能夠在思想上對虛開發票提高防範意識,在具體購進貨物的過程中,不怕麻煩,多做一些細緻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絕取得虛開發票、規避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來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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