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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體土地都可以參照國有土地徵收標準補償嗎?

2022-06-12由 美泰律所 發表于 農業

所有土地都徵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那麼,是否所有的集體土地都可以請求參照國土標準補償呢?請參看最高法陳春生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房屋徵收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最高法:集體土地都可以參照國有土地徵收標準補償嗎?

一、案情簡介

2010年4月22日,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徵地辦公室,開展相關征收土地和安置補償工作。2014年5月,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儲備中心與南寧市西鄉塘區心圩街道辦明華村6隊簽訂高徵協字心拆2014年116號《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徵收明華村6隊19174。58平方米土地,徵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修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共計1578643。60元。2014年6月19日,高新區土儲中心向明華村6隊轉賬支付上述1578643。60元補償費。2015年10月27日,高新區土儲中心與明華村6隊陳春生簽訂高徵協字心拆2015年209號《南寧市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主要內容:陳春生被拆遷房屋用地面積93。75平方米,各項補償款共計506593。37元;高新區土儲中心應在協議生效3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的80%共405274。70元交付陳春生;陳春生應在收到該款項15日內清空房屋並通知核實,高新區土儲中心核實後獎勵2000元,並在30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補償款101318。67元;逾期不拆除不清空房屋的,按每拖一日扣200元獎勵金,直到扣完為止。2016年2月26日,高新區土儲中心將補償款的80%,即405274。70元,存入陳春生的銀行賬號。陳春生要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二、最高法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該款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集體土地徵收時,未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時隔多年後又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徵收時,包括被徵收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徵為國有土地。如果補償安置時被徵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城鎮化,房屋價值已經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體土地徵收時的價格進行補償安置,顯然會嚴重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置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同時要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本案中,集體土地徵收與對陳春生房屋徵收是同步進行的,並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的適用條件。陳春生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裁定駁回陳春生的再審申請。

以上為最高法關於集體土地徵收適用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適用條件的相關判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