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2022-06-11由 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農業

傳播量達到多少屬於違法

近年來,隨著網路資訊新技術發展,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明顯呈現出線下傳統犯罪不斷向線上網路犯罪遷移的趨勢。為了對網路犯罪做到“打早打小”,體現預備行為實行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關於此罪

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先看看三個典型案例吧!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圖片

一 、設立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另案處理)僱傭業務員為境外犯罪團伙從事電話引流業務,根據上家提供的客戶手機號碼及開戶證券公司等資訊,組織被告人葛某等人冒充證券公司客服撥打電話,利用蒲XX、中XX等網路電話撥號軟體,透過固定話術將客戶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並按入群的客戶數量獲取提成。業務員根據個人業績量獲取15-50元/人的提成。被告人葛某擔任業務員期間,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49800元。

2、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

被告人葛某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葛某退出的違法所得49800元,發還給被害人;由公安機關扣押未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圖片

二、 釋出有關銷售管制物品的資訊,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1、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黃某某使用暱稱為“刀劍閣”的微信,在朋友圈

釋出其拍攝的管制刀具圖片、影片和文字

資訊合計12322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並從中非法獲利。被告人陶某某等4人在微信朋友圈釋出從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轉載的管制刀具圖片、影片和文字資訊,數量分別為6677條、16540條、15210條、5316條,用以銷售管制刀具,並從中非法獲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某(已判刑)先後三次透過微信聯絡陶某某,購買管制刀具。陶某某透過微信與黃某某聯絡,由黃某某直接發貨給宋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從中賺取差價。宋某某購得刀具後實施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黃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29元,陶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58元。

2、裁判結果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等5人利用資訊網路,釋出有關銷售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資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分別被判處不等刑罰。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圖片

三、為實施詐騙活動釋出資訊,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譚某某、張某商定在網路上

從事為他人傳送“刷單獲取佣金”的詐騙資訊業務

,即透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使用者傳送資訊,資訊內容大致為“親,我是×××,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你來刷單,一單能賺10至30元,一天能賺幾百元,詳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覆”。通常每100個人新增上述資訊裡的QQ號,譚某某、張某即可從讓其傳送資訊的上家處獲取平均約5000元的費用。譚某某、張某僱傭被告人秦某某等具體負責傳送詐騙資訊。張某主要負責購買“阿里旺旺”賬號、軟體、租賃電腦伺服器等;秦某某主要負責招攬、聯絡有傳送詐騙資訊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費用及帶領其他人傳送詐騙資訊。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譚某某、張某透過上述方式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餘萬元,秦某某在此期間以“工資”的形式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新增譚某某、張某等人組織傳送的詐騙資訊中的QQ號,後分別被騙31000元和30049元。

2、裁判結果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張某、秦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透過資訊網路傳送刷單詐騙資訊,其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犯罪預備,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雖然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具體實施詐騙的行為人歸案並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響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成立。

譚某某、張某、秦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分別被判處不等刑罰。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圖片

二、相關法條及解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

設立

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

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

釋出

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

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

為實施

詐騙等

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透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9〕15號

……

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型別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本罪中

“違法犯罪”的範圍。

據此,一方面,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中的“等”,應當做等外的理解,即不只限於該條所明確列舉的型別,也包括其他違法犯罪。另一方面,對於刑法未規定、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即使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也不應當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明確了本罪中“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網站、通訊群組”的認定規則。

第九條

利用資訊網路提供資訊的連結、截圖、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釋出資訊”。(明確了本罪中

“釋出資訊”的涵義

,即利用資訊網路提供連結等

指引訪問服務的行為方式,

解決實踐中個別行為人規避法律、逃避打擊的情況)

第十條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入罪標準)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考慮到實踐中設立“釣魚網站”的常見情形,對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釣魚網站”作了專門規定)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從傳播範圍考慮,對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的數量以及賬號數量規定了標準)

(四)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網站上釋出有關資訊一百條以上的;2。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送有關資訊的;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資訊的;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資訊的;(從釋出資訊數量考慮,從在網站公開發布資訊的條數、傳送資訊的賬號數量、通訊群組人數、社交網路關注賬號人數等方面規定了標準。)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從行為人違法所得考慮,規定了違法所得數額標準)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從行為人主觀惡性考慮)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via:陝西網警巡查執法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瞭解一下?

西安網警巡查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