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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別人轉個賬就能掙錢?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022-06-02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幫人發簡訊賺錢是違法的嗎

把自己的銀行卡轉借、出售給別人,或者幫忙“轉賬”,能掙錢?你可千萬別心動!因為別人會拿你的卡實施網路詐騙,你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受到法律的嚴懲。

他們幫別人轉賬攤上大事了

2020年10月,張某在明知其銀行卡會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仍將自己名下的4張銀行儲蓄卡有償給宋某(另案處理),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經有關部門對張某名下的3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進行統計,在張某將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期間,支付結算金額(轉入資金)總計528萬餘元,其中,已查明的被害人轉入的被騙資金總計128萬餘元。

2021年12月10日,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法庭上,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再來看另一起案件。

2021年7月,“00後”男子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經李某(另案處理)介紹,將其本人的5張銀行卡提供給由魏某(已判決)聯絡的“上家”用於非法資金支付結算。經鑑定,這5張銀行卡共計匯入資金221萬餘元,共計匯出資金221萬餘元,其中被害人被騙匯入資金39萬餘元。

2021年8月28日,張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到案。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盤龍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2021年12月30日,盤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張某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什麼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這個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春城晚報 記者林舒佳 實習生李玉芬)

【來源:昆明資訊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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