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什麼是合同履約成本
2022-06-01由 一墨財經 發表于 農業
履約成本是什麼意思
01
01 前言
透過對前篇文章的學習,我們已經知道了什麼是合同取得成本。
本篇文章,我們繼續合同成本這一話題,來聊一聊
合同履約成本
是個啥?
02
02 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根據定義,我們實際上可以提煉出四個條件。但許多人只關注到了需要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而忽略了還有一個前提條件:
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的範圍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為什麼這個前提條件不能忽略。
03
03 前提條件
首先,“
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這並非是一句沒有用的套話。對準則比較熟悉的朋友,可能會發現準則中經常能看到這類話術。
在這裡,我告訴大家一個規律:
每當準則中出現這類話術的時候,往往表示該項準則的部分規定會與其他準則的相關規定出現
重疊
的部分,也就是一項交易同時滿足了多個準則的規定。
那麼,為了明確一項交易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準則就會用這句話告訴我們該項交易所適用條款的優先順序。
以此處為例:
其他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指的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準則。意思是,如果一項交易屬於這些準則的適用範圍,那麼優先適用這些準則,合同成本的相關條款的優先順序在前述準則之後。
許多小夥伴在剛剛接觸合同履約成本時,會
產生一個錯誤的認知,認為合同履約成本替代了原準則下的生產成本科目
。
關於合同履約成本與存貨的關係,我總結一下:
對
於一般性的生產製造企業來說,在履行合同的
過程中往往會形成存貨。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成本,實際上適用的是存貨準則。也就是說,這部分企業仍然沿用以前的成本核算方式。
合同履約成本,更多的適用於
建築施工
和
服務型
企業,可以理解為取代了原建造合同準則使用的科目與原服務類公司使用的勞務成本等科目。
04
04 三個滿足條件
解讀完了前提條件後,我們將目光回到需要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中來: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
僅因
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簡單來說,
就是
這項成本是一能夠歸屬於指定合同的“專用”成本,而不是一項“通用”的支出。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這句話是本節的難點內容,它難在概念相當模糊。
在準則及應用指南中,均沒有對什麼叫做
“增加了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進行明確的解釋。即使在案例的解析中,也是用這項結論來解釋結論。
在解釋為什麼不屬於合同履約成本時?
準則給出的原因是,因為該成本沒有增加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而在解釋為什麼屬於合同履約成本時?
準則的解釋是,因為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這實屬有一種,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的感覺了!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對此做了詳細的解釋,沒看過上篇文章的朋友可以檢視歷史文章。
05
05 案例
接下來,我們就透過一個案例來重點解析一下三個條件中的第二條
直接來看結論:
①、
創意
設計
服務與市場推廣測試
成本,屬於合同履約成本
②、
兩名負責該專案員工的工資費用,不屬於合同履約成本
首先,這兩項成本均與當前的
合同直接相關,且預期能夠收回。所以,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滿足了條件2。
到底什麼叫做,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我個人的理解是,如果這項成本是能夠“堆積的”,即能夠為整個系統帶來可累計的改良,使得未來能夠減少一些成本支出。則
屬於增加了
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
而如果是屬於“
哪做哪了”
的事情
,即當下完成當下就了結了,以後可能還會再次發生,對整個系統並沒有帶來累計效應。則不屬於
增加了
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這一條
引用了
金鑫松老
師的相關觀點)
注:需要說明的是,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我文章中出現的案例都是改編後的精簡版本。有能力的小夥伴,還是建議親自閱讀一下準則應用指南內的案例原文,體驗一下原汁原味的“準言準語”。
06
06 計入當期損益
準則還是一如既往的貼心,為了減輕我們判斷的負擔,首先就為我們排除了幾個錯誤選項,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
你騙我,說好的減輕負擔呢,我怎麼感覺學習的負擔更重了
其實上述內容並不難理解,我們來逐條解釋一下:
①、②
實際上說的是一個事情,即這項支出與履行合同
非直接相
關,不滿足上述第一個條件
;
③說的是
這項支出與過去有關,但是與未來無關,不滿足上述的第二個條件;
④說的
是當這項支出
無法進行明確
區分
時,應該費用化,不允許資本化。
我們知道,無論是合同取得成本還是合同履約成本,其核心都是費用的資本化。
從上述四個費用化的專案,我們可以發現
其本質,
與我們熟知的利息費用資本化,研發費用資本化是一致的。
透過對準則的持續學習,我們會逐漸發現準則編寫時的一些規律與套路,慢慢的也就能夠更輕鬆的讀懂準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