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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後僅小部分勝訴,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

2022-05-15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保全30萬需要保函多少費用

在打官司時,原告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往往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被告與案值相對應的財產。但如果最終生效的判決低於保全數額,導致被告產生損失,這種情況下,原告需要賠償嗎?

2019年6月,A公司一紙訴狀將B公司起訴至海寧法院,主張A公司向B公司供貨121萬餘元,B公司僅支付4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餘下81萬餘元貨款。同時,A公司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浙江某財險公司出具保函,為A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海寧法院據此依法採取保全措施,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82萬元現金擔保。庭審中,A公司自認B公司實際已支付50萬元,但未變更訴訟請求或變更財產保全金額。最終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B公司總共需支付A公司貨款80萬餘元,而非121萬餘元。去年1月,法院依法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貨款30萬餘元。

去年9月底,B公司認為A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為82萬元,而生效判決僅支援了30萬餘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於是他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浙江某財險公司賠償因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3。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A公司在2019 年7 月的庭審中對B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質證後,確認其實際收到價款為50 萬元,而非其起訴時所主張的40 萬元,A公司此時應當知道其申請保全的金額已經超過其訴訟請求範圍,故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減少相應保全金額,A公司沒有變更主觀上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故A公司對B公司的10 萬元資金被保全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賠償B公司6千餘元,浙江某財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為保證將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者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該項權利的行使並非沒有限制,因申請錯誤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案件裁判結果僅應作為考察“過錯”情形的參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案件爭議當事方的法律知識、法律分析與判斷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訴訟當時對案件裁判結果的預判能力也各有差異,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裁判的最終結果一致。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援作為判斷申請保全是否存在過錯的唯一依據,這對保全申請人設定了過於嚴苛的注意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判斷申請人在財產保全問題上是否有錯誤,既要審查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否具有正當的權利基礎以及是否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也要審查在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人是否審慎對待保全行為,是否存在可能構成保全錯誤時仍不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以防止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等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認定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及構成過錯的時間點。

【來源: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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