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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籤新股卻被告知沒中,咋回事?這位股民少賺近30萬,誰之過?來看法院怎麼判

2022-05-12由 金融界 發表于 農業

股票是否中籤怎麼查詢

作者: 雲中月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離奇的案件。

2020年,時年57歲的股民林某忠打中一隻“大肉籤”,但在收到中籤簡訊後,發現賬戶中並沒有所申購股票的數量,於是致電券商營業部詢問,卻被告知“未中籤”。因此,原本中籤500股,卻因為餘額不足僅申購到2股。上市後,這隻股票不斷上漲,這位股民認為因為券商員工的失誤,自己少賺了近30萬元。

明明中籤了新股,卻因為券商營業部員工提供了錯誤資訊而未留足餘額,導致股民在新股上市後沒有享受到足額的打新收益,究竟是誰的責任?來看法院的判決。

  收到中籤簡訊,電話詢問卻被券商告知沒中籤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20年7月,時年57歲的股民林某忠分別在光大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普通賬戶、信用賬戶。2020年9月9日,林某忠光大證券金陽光手機APP申購了科創板新股思瑞浦,並於2020年9月10日中籤500股。

2020年9月10日19時許,光大證券陽光APP透過簡訊方式向林某忠手機發送中籤訊息,內容為:【中籤啦】尊敬的林某忠,恭喜你申購的思瑞申購(787536)中籤500股!本次交款金額為57855元,若你選擇參與繳款,請於繳款日9月11日16:00前在中籤賬戶中留有足夠認購資金。

9月11日12時許、9月11日15時許光大證券金陽光APP二次透過簡訊方式向林某忠手機發送中籤訊息,內容為:尊敬的林某忠,您申購的【思瑞申購】已中籤,若你選擇參與繳款,請在當日16點前留有57855元認購資金,未足額繳款部分將視為放棄認購,本通知僅供參考,請登入賬戶核查。

然而,林某忠聲稱,他在9月11日收到光大證券金陽光APP的中籤資訊後,發現賬戶中並沒有所申購股票的數量。他兩次透過撥打光大營業部員工秦某威的手機詢問中籤情況,秦某威均告知其未中籤。因此,林某忠也就沒有在9月11日存入足額認購資金,導致因資金餘額不足,僅成功認購2股,所以他要求光大證券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林某忠稱,他直到思瑞浦股票於2020年9月21日上市交易首日,發現其賬戶中有2股思瑞浦股票,才確認自己的確已中籤。

  券商提供錯誤中籤資訊,導致股民少賺近30萬?

長期以來,A股打新中籤都是一件令人興奮的事,尤其思瑞浦作為科創板新股,發行價又高於百元(發行價為115。71元),頗具“肉籤”潛質。Wind資料顯示,2020年共有145只科創板新股上市,且這145只科創板新股在上市首日均上漲,首日漲幅中位數達143。6%。

思瑞浦上市後果然大漲。思瑞浦A股股票於2020年9月21日上市交易,當日每股開盤價為250元、最高價為255。33元、最低價為202元,收盤價為205元,換手率為74、74%,截止2021年8月6日,該股票每股最高價為718。05元。

因此,林某忠本案中主張的其股票損失為299940.42元【(718元-115.71元)×498股】。林某忠認購的2股思瑞浦A股股票,其於2021年11月11日以每股819.99元的價格賣出。

中籤新股卻被告知沒中,咋回事?這位股民少賺近30萬,誰之過?來看法院怎麼判

林某忠還自述,因光大證券營業部的問題導致他無法申購中籤股票,造成了他巨大的經濟損失,且因此患上了抑鬱症需要長期服藥,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要求判令光大證券營業部雙倍賠償其股票損失599880。84元、醫療費13290。7元、會議室租賃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共計83萬多元。

  到底誰的責任?

明明中籤了新股,卻因為券商營業部員工提供了錯誤資訊而未留足餘額,導致股民在新股上市後沒有享受到足額的打新收益,究竟是誰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忠與光大證券營業部開之間簽署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該協議書約定,光大證券營業部提供的服務包括接受林某忠對其委託、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

本案中,林某忠透過在光大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並使用光大證券營業部提供的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新股,故雙方間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光大證券營業部雖在林某忠申購新股中籤後透過簡訊方式向其傳送了中籤通知,但在林某忠向其核實中籤是否真實的情形下,依照前述協議書的約定,光大證券營業部有義務為其提供相應查詢服務。在林某忠提供的其與光大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姜某的通話錄音中,姜某明確承認林某忠於2020年9月11日(T+2日)在收到中籤通知後,曾兩次電話詢問光大營業部工作人員秦某威其是否中籤,秦某威均稱林某忠未中籤。因此可以認定,林某忠在2020年9月11日終未向新股認購賬戶存入足額資金,導致未能成功認購498股案涉股票,主要系因光大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提供了錯誤的中籤資訊所致。

另一方面,林某忠自主申購新股,其自身應對新股是否中籤盡注意義務,作為新股申購人可透過查詢《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籤結果公告》的方式獲知中籤號碼,以確定是否中籤。林某忠在多次收到光大證券金陽光APP傳送的中籤通知簡訊後,在其仍不能確認是否中籤的情形下,其亦可自行透過案涉股票上市發行的相關公告所告知的方式確認是否實際中籤。故林某忠未透過前述方式自行查詢中籤結果,導致未能成功認購498股案涉股票,其自身亦存在相應的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光大證券營業部作為證券專業從業機構,其未能向客戶提供準確中籤查詢資訊,存在較大過錯,林某忠基於對光大證券營業部的合理信賴,其自身過錯較小,故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林某忠的合理損失由光大證券營業部承擔70%,林某忠自身承擔30%為宜。

  法院判決:70%責任券商承擔

那麼,此案中,究竟該如何認定投資者的股票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因股票上市交易後價格處於不斷變動的過程中,即使林某忠成功認購中籤的全部股票,其選擇何時、何種價格賣出等因素均難以確定。根據林某忠自述,其最遲在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就已知道其中籤而因預留資金不足未能成功認購498股的事實,此時林某忠如認為思瑞浦股票的價格在此後具有上漲可能,其可在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買入該股票,以防止自己的損失擴大。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林某忠股票合理損失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買入498股思瑞浦股票需要支出的最高金額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與申購498股思瑞浦股票所需金額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間的差額即69530。76元。林某忠主張上市交易首日之後因股票價格上漲所受損失,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且屬於其可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擴大的損失,故不予支援。

光大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在林某忠申購中籤後雖向其提供了錯誤的中籤資訊,但並無證據證實光大證券營業部系故意向其提供虛假資訊從而構成欺詐,因此林某忠主張雙倍賠償股票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此外,法院認為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林某忠支出的2000元會議場地租賃費,屬於其合理損失,予以支援。而林某忠生病的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則缺少依據,不予支援。因此,林某忠上述合理損失共計71530。76元,由光大營業部按照酌定承擔70%即50071。53元。

在二審中,爭議焦點為:一、光大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告知林某忠未中籤與林某忠未成功購得498股案涉股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林某忠本人對其未能成功購得上述股票是否存在過錯;二、林某忠的損失數額如何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證券法》等與證券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本案案由亦應定為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一審對此認定不當,該院予以糾正。但林某忠、光大證券營業部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