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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首例!一男子獲刑15年

2022-05-11由 東北大小事兒 發表于 農業

桶裝聚氨酯是危險品嗎

近日,由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販賣毒品、洗錢一案,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透過遠端影片提訊系統開庭審理,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大慶市首例以“自洗錢”定罪的毒品案件。

大慶首例!一男子獲刑15年

再隱秘也逃不過法律的“火眼金睛”

2021年8月,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根據線索,將長期在紅崗區販賣毒品的宋某某抓獲歸案,紅崗區人民檢察院迅速組織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在介入過程中發現,宋某某的其中一起販毒事實中可能涉及洗錢犯罪線索,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大慶市出現的首例自洗錢案件。

辦案檢察官立即將該洗錢犯罪線索情況彙報到大慶市人民檢察院,兩級檢察機關對該洗錢線索同時介入並引導偵查機關取證,第一時間固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同時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同步錄音錄影,對扣押的宋某某及證人的手機提取電子資料,獲取交易轉賬、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鞏固和完善證據鏈條,由紅崗區人民檢察院對宋某某洗錢案監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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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人“代收款”與己無關?釋法說理“心服口服”

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移送至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依法告知宋某某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宋某某對販賣毒品罪沒有異議,但堅稱自己沒有洗錢,毒資是讓他人代收然後轉回自己微信中,他本人並非洗錢行為實施者。

檢察官告知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對洗錢罪做出新規定,不僅為他人洗錢構成犯罪,實施上述犯罪的行為人為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和性質,也構成洗錢罪,同時向其展示部分書證及證人證言。在瞭解法律規定及面對確鑿的證據後,宋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近日,紅崗區人民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判決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來 源: 大慶政法

編 輯: 吳 桐

一 審: 張 馳

二 審: 高 祥

三 審: 張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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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慶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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