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彙總
2022-04-29由 智慧走進生活 發表于 農業
價款包括增值稅嗎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
一般計稅:
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簡易計稅:
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小規模納稅人
1。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
1。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不動產取得
時間
計稅方式
稅率
預繳/納稅地點
備註
2016年4月30日前
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可選)
5%或11%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應預繳稅款= 含稅銷售額÷ (1 +5%或11%)×5%或3%
2016年5月1日後
一般計稅
11%(預徵率3%)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型別
稅率
預繳/納稅地點
備註
單位出租不動產
5%
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含稅銷售轉換為非含稅使用徵收率5%(含稅銷售額÷ (1 +5%)×5%或者1。5%
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非住房)
5%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5%減按1。5%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非住房)
5%
不動產所在地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5%減按1。5%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專案建築面積÷房地產專案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房地產專案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指可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建築面積。
【說明】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專案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2。預繳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 適用稅率11%或徵收率5%)×3%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徵增值稅的房地產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 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專案建設規模÷房地產專案總建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