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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透過離婚惡意逃避債務怎麼辦

2022-04-18由 上海房產婚姻律師方燕 發表于 農業

個人惡意逃避債務怎麼辦

夫妻雙方透過離婚惡意逃避債務怎麼辦

原告喻某與被告夏某先後於2011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及2012年2月6日、同年12月1日簽訂《借款協議》,借款金額依次分別為300萬元、30萬元、80萬元、50萬元。原告喻某與被告夏某又於2012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簽訂《延期協議》,將上述300萬元、30萬元借款分別延期至2013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2015年3月30日,被告夏某出具《承諾書》,確認了上述借款債務。

被告夏某與被告韓某原系夫妻關係,於2011年7月14日離婚,離婚時約定雙方名下的房產、公司股份、車輛、存款等絕大多數的夫妻共同財產歸韓某所有。另查明,自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夏某出入境共計169次、被告韓某出入境共計174次,上述出入境記錄顯示,夏某與韓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解除婚姻關係後,均經常一起出入境,共同出入境理由多為旅遊、觀光、休閒。

因被告夏某未按時還款,原告喻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夏某、被告韓某共同償還借款。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60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韓某對上述債務中的借款本金330萬元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一審宣判後,韓某以本案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突出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夫妻雙方透過解除婚姻關係、轉移隱匿財產等形式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層出不窮,夫妻一方透過與他人合謀偽造債權債務損害另一方權益的現象亦有之。而債權人往往難以舉出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夫妻一方的舉債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諸多債權人因此而得到的是“空頭”判決,合法債權難以實現。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如何合理確定證明標準,如何甄別夫妻雙方是否透過解除婚姻關係、轉移共同財產等手段惡意逃避債務,如何準確適用而又不機械運用法律,仍是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審判實踐的難點。

本案中,借款憑據無配偶方簽字,借款金額亦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顯然債權人有責任舉證證明該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但其很難出示直接有效的證據。綜合全案案情,二審法院重點從三個方面就本案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審查:即夫妻非舉債方的經濟來源情況、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情況、離婚後的消費支出情況。透過綜合審查夫妻雙方婚內及離婚後的主要財產分配情況,生活收入來源情況,消費支出開銷情況,經營活動受益情況,發現女方婚內經濟收入主要緣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離婚時約定有價值的主要財產歸女方所有而債務卻由男方承擔,離婚後夫妻具有持續的共同高消費活動,據此認定本案借款雖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但實際用於並惠及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及共同生活消費,從而判令夫妻雙方應對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分析本案證據不難發現,夫妻雙方是有明顯的逃避債務意圖的,若機械運用法律,苛求於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則將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難以實現。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應綜合審查夫妻財產分配情況、生活消費支出情況及非舉債方主要經濟來源等情況,判斷非舉債方在何種程度上受益於舉債方生產經營活動,甄別是否存在惡意逃債企圖,從而依法作出相關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雙方透過離婚惡意逃避債務怎麼辦》為方燕律師的原創文章,謝絕轉載,上海離婚律師方燕感謝您的配合!

方燕律師繫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夥人,中級職稱律師並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方燕律師自2002年執業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業務領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師在查詢第三者、挖掘隱匿財產、轉移夫妻財產、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縮短案件審理時限方面有著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如您有婚姻相關問題,請聯絡方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