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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內蒙老闆欠5000萬不還,被裝鐵籠沉80米水庫,2年後才撈出

2022-04-15由 曾捷律師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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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自己掙來的用著最安心,但在生活和經營過程中有時也會遇到一些需要用錢去解決的困難,那麼在這時也就會考慮到借錢的事情。

張某是一位內蒙古籍的商人,但他並非一開始就出生在一個富裕的家庭裡。在內蒙一個普通家庭中長大的張某在踏入社會後也一心想著怎麼去賺錢,讓自己過上富裕的生活。於是在成年之後便靠著打工攢下了一筆積蓄之後便拿著錢去開辦了一家商鋪。

賺錢之後他又去經營其他領域的商鋪。而他也就依靠著經營大米加工廠和旅館等實業店鋪,讓自己一家的生活變得富裕起來,看著日子一天天地富裕起來後,張某便有了更多的熱情去投入到自己的事業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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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有成之後,張某也遇到了自己的真愛,在交往了一段時間之後,張某便和妻子領取了結婚證成為了一對夫妻。一家人的生活和和美美的,他們的事業也在蒸蒸日上,一切都在向著美好的方向發展的時候,一個意外的出現卻讓這個家遇到了危機。

2010年,42歲的張某在經營上遇到了一些困難,導致他的資金鍊出現了斷裂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張某便想著去找人借錢來渡過這一難關。但他並沒有去向銀行貸款,也沒有找自己的親友借錢,而是在打聽之下認識了在溫州做貸款的胡方權。

2010年的一天,張某便以企業運作困難的理由找到了在浙江一帶做放貸生意的男子胡方權,並向他借了2650萬元。兩人在商量好之後便達成了借貸協議,但是張某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這筆借款最後會給他帶來多麼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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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這位在內蒙古依靠經營實業的老闆再次頭疼起來,而這一次他頭疼的不是資金鍊的問題,而是之前他欠下的借款。這一年,他的欠款一共達到了5000餘萬元,鉅額的債務讓他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但借了錢總得要還,但一下子還清又有些不現實,於是張老闆便撥通了胡方權的電話,商量著還錢的事情。

兩人在電話中商量好來杭州當面談判還錢的事情,於是張老闆便買了機票,在6月10日這天下午來到了杭州的一家酒店入住。但是在當天下午,張老闆將跟自己一同前來的員工留在了酒店,隨後胡方權便將其帶走,說是要談還錢的事情。但是直到晚上11點多,這名員工都沒有再見到自己的老闆回來。

次日清晨,這名員工感覺事情有些不對勁,於是他便給老闆張某打電話,在一直聯絡不上對方之後,他便來到了當地的派出所報案。警方接到報案後便對此進行調查,在聯絡到張某的家屬後,張某的妻子表示在昨天夜裡11時許她接到丈夫的電話,在電話中有名男子要求她拿出5000萬元的贖金來贖回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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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之後,張某的妻子按照對方的要求,先後多次向胡方權親友的賬戶中進行轉賬,累計轉賬620萬元。但就算是還了錢,她還是沒有將丈夫接回來,並且在那之後張某彷彿人間蒸發一般失蹤了,與之一同消失的還有帶走張某的胡方權。

警方在調查中瞭解到,胡方權的經歷很是複雜,他不僅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做著高利貸放貸的生意外,還經營著網路賭博遊戲等行業,而其有多起前科違紀的記錄,除此之外,此人早年間還因為從事偷渡出境的違法犯罪活動被捕。

雖然找不到張某和胡方權兩人的行蹤,但警方依然沒有放棄尋找二人的下落。2013年2月20日,警方根據蒐集到的線索掌握了胡方權在曼谷的住處,隨後聯絡當地警方進行配合抓捕,3月,胡方權落網,隨後其餘涉案嫌疑人悉數被警方逮捕,但張某卻一直沒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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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捕後,胡方權等人一直抗拒著警方的調查,在詢問張某下落時,他更是一口咬定他在拿到錢後就將對方放出去了。張某去了哪裡,在這期間都遭受到了什麼?張某遲遲沒有出現,這一案件的性質也很難確定下來,而當一名年輕的案犯落網後,他向警方提供了一條非常重要的線索。

金某在被捕之後交代說,8月底的晚上,他們帶著張某開車來到了某水庫附近,隨後就將他拋了下去。

2012年6月,張某被胡方權帶走,雙方在還錢的事情上引發矛盾,隨後胡方權帶著手下8人將張某非法拘禁了起來,並向其家屬索要贖金。當他們索要到贖金之後依然不滿意,於是便再次要求張某還錢,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後,他便將張某裝進了鐵籠裡,為躲避警方,他便帶著張某和其他涉案人員在多地進行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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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胡方權失去了耐心,帶著金某等人將裝在鐵籠中的張某推下了水庫裡,隨後胡方權便偷渡到了泰國躲避警方的追捕。在掌握到線索後,警方便開始對杭州轄區內的水庫進行抽取,最終在2014年12月28日這天,打撈出了消失2年的張某。

張某的屍體找到後,案件也有了定性,證據鏈也充分完整,那麼迎接胡方權等人的便是法律的制裁。

《刑法》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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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胡方權因債務糾紛便非法剝奪了張某的人身自由,並將其關進鐵籠中進行侮辱,其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胡方權以及其他涉案人員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方權、張某宣和金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情況下,在明知對方被關進鐵籠中被限制自由的情況下,依舊將其拋進水庫中。在主觀上存在放任張某死亡結果發生的情節,並導致張某死亡結果的發生,三人的行為便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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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金某在歸案後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並向警方提供了重要線索,可以對其進行從輕處罰。但胡方權和張某宣歸案後拒不交代犯罪行為,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胡方權死刑;判處張某宣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金某無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餘涉案人員有期徒刑的處罰。2016年,胡方權被執行死刑。

(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載、搬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