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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就《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2-04-10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搞一次活動方案怎麼寫

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和財政部聯合公佈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公佈之際,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就《辦法》的制定出臺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答:

制定《辦法》是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2010年《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出臺後,透過開展專項工作,推動宗教活動場所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場所財務管理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一些場所財務管理不規範問題依然突出,宗教界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對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和社會有關方面呼籲,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的監督管理。

制定《辦法》是深入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的重要舉措。2017年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對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為此,需要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宗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防止其財產流失,引導宗教界合理利用宗教財產和收益。《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出臺後的十多年實踐,為出臺正式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過程。

:

2020年上半年,國家宗教事務局與財政部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辦法》稿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戰、財政、宗教工作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按照《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21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國家宗教事務局與財政部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問:對比《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施行以來,對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在《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一是《辦法》的標題刪去了“監督”二字,強調《辦法》側重於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的財務規範管理。二是完善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機制,增設“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一章,對財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組成人員的任職迴避、任職限制條件、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增加了保證宗教活動場所財產安全的相關內容。如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各項收入不得透過個人的支付寶、微信等網際網路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贈應當給捐贈者出具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印製編號的收據;收入不得用於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活動;不得參與非法民間借貸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等等。四是完善了監督機制。增加了財政部門指導、監督職責和宗教團體協助管理職責,以及捐贈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權等。

問:《辦法》在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

《辦法》在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行為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辦法》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成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機構在本場所管理組織的領導下對場所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涉及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須經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二是規範會計核算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採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機構代理記賬。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宗教事務部門提供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是規範收支管理。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制定年度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並存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存入個人賬戶,不得透過個人的支付寶、微信等網際網路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贈,應當給捐贈者出具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印製編號的收據,捐款箱應當由三人管理。收入應當用於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活動。執行財務支出審批制度,大額支出應當經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不得參與非法民間借貸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

四是規範資產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制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等的管理,確保資產安全。

問:《辦法》在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

《辦法》明確了不同主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權。

一是宗教事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制度執行情況,督促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宗教事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

二是宗教團體應當協助、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並執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幫助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三是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以適當方式公佈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本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捐贈人和信教公民的監督。捐贈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採納,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人和信教公民反饋。登記為法人的宗教活動場所,其財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應當接受本場所監事(監事會)的監督。

四是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涉及財務的違法行為,提出意見並向本場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來源:統戰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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