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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賣銀行卡獲利?清醒點,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022-04-04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銀是由什麼構成的

「以案說法」賣銀行卡獲利?清醒點,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基本案情

「以案說法」賣銀行卡獲利?清醒點,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張x鵬透過微信認識了一名微信名為“沉默”的人,在明知對方存在利用網路活動進行犯罪活動的情況下,自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4月份,被告人張x鵬共尋找包括其自己還有牛x瑩、王x飛、馬x松等人辦理銀行卡共計9張,將其全部出售給“沉默”,從中非法獲利1萬餘元。2021年4月被害人郭x平被電信詐騙50萬元,其中2萬元透過被告人張x鵬出售的自己名下銀行卡轉出。另外張x鵬出售的其他幾張銀行卡經過電詐平臺查詢也都用於了電信詐騙轉賬。

「以案說法」賣銀行卡獲利?清醒點,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釋法

「以案說法」賣銀行卡獲利?清醒點,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本案由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張x鵬服判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認為,被告人張x鵬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張x鵬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x鵬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提醒

輕輕鬆鬆辦張銀行卡,每張卡一賣就能獲利500元,這麼簡單的獲利方式,如同天上掉餡餅,誰不動心,有的人利益燻心,立即採取了行動,殊不知,自己的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近年來,一些人為了貪圖小利,把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售賣給他人,殊不知這些卡一旦被不法分子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實名辦卡人就變成了 “幫兇”。

請切記:自身“兩卡”不應出售,他人“兩卡”更不應購買!生財有道,切勿以身試法!

編輯、策劃:張丹丹、徐子清;

稿件來源:漢沽檢察官微

【來源: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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