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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行政機關為當事人隨意增加法外義務,違法!

2022-04-02由 李超律師助理 發表于 農業

驗收清單實際建設內容怎麼填寫

對於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開展的工作,應當遵循

“法無授權即禁止,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目的就是為了限制行政機關權力的泛化擴大而導致濫用職權。對於徵收拆遷類案件行政機關同樣應當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我們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

【複議資訊】

審理機關:瀘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合江縣某建材廠

委託代理律師:魏曉慶,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尚,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瀘州市生態環境局

【基本案情】

合江縣某建材廠為了配合當地產能減量技術改造的要求,已經完成了相應建設專案備案。但因為瀘州市合江生態環境局卻不予審批透過建材廠報送的環評審批文字,理由是要求建材廠核實該建設專案是否位於工業園區調位範圍內。

在律師的幫助下,該建材廠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程式查明建材廠建設施工所在地不存在已批准的園區規劃,故而以調查結果為基礎,向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恢復建設專案申請書》。

2021年10月12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覆函,要求建材廠建設專案需先取得工業園區同意並滿足園區規劃環評及其面板要求後,再重新提交環評送審文字。

建材廠不服該答覆,在律師的幫助下向瀘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請求依法確認答覆違法。

勝訴案例:行政機關為當事人隨意增加法外義務,違法!

【律師說法】

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專案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並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第十一條:“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一)建設專案型別及其選址、佈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的規定,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申請或啟動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前置條件,建設專案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也並非申請或起訂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法定條件。本案中,瀘州市生態環境局要求申請人取得工業園區同意,並滿足園區規劃環評及其批覆要求,增加了申請人的法外義務,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覆函》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複議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覆函》,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