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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2022-03-19由 長居長安人 發表于 農業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張三買房系列,第一篇。

張三買了套期房。籤合同的時候,沒仔細看內容,置業顧問又很“細心“的把只需要簽字的頁給一一翻開,張三也就只管一頓簽字+蓋章。

過了幾個月,貸款審批通過了,月供也還了幾期了。一個無聊的週末,孩子剛剛午休,隨手翻起了合同,然後就發現了“

在建工程抵押

”。什麼情況?我房子被開發商抵押了?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什麼?

根據97年釋出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簡單翻譯就是,開發商要建房子,但沒有錢了,可以從銀行貸款,但需要把買的土地和已投入的資產抵押給銀行。這種抵押,算是目前開發商建房的基本操作。除了真的不差錢的房企,大部分開發商都會這樣操作。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已抵押的房子為何還能銷售?

好了,這裡就會有新的問題,既然開發商已經把土地抵押給銀行,那為什麼還能賣給我們?尤其是貸款買房的人,還需要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才能申請房貸。

針對這種情況,《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也有說明,“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也就是說,只要銀行同意,開發商還是能夠出售房子的,畢竟開發商也需要賣房子才能收到錢,才能還銀行的貸款。

張三又仔細看了看購房合同的附件,確實有這塊的描述。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舉例一個詳細的函件:

“我行與xx地產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人xx地產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產在抵押期間可以出售,可以辦理產權手續,售房時xx地產公司另行與我行簽署他項權登出證明與售房資金專儲證明,明確資金流向,如不簽署,出現問題由xx地產公司負責“。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舉個真例項子

瞭解到這些,張三又多了一層疑問:開發商如果出問題了,還不上銀行的抵押貸款,那這房子到底是歸誰所有?是購房人還是銀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是否可以直接處置這個房子?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發生的例子。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道外支行(以下簡稱銀行)

被告:哈爾濱中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

事實概述:

2003年7月29日,銀行和開發商簽訂《借款合同》,開發商向銀行借款1600萬元,用於地產工程,擔保方式為抵押。

同日,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開發商以其開發的在建房屋提供抵押擔保。

合同簽訂之後,銀行向地產商發放1600萬元借款。

然後,借款到期後,開發商沒有還款。

後面銀行向房產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關於允許抵押人繼續售房的函》。內容可參考上面的舉例。

開發商根據此函,賣出了35套房產。其中10套辦理了產權手續,25套沒有辦理產權手續。

2013年11月18日,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立即償還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償還,銀行將拍賣那35套房子。

終審結果:

銀行敗訴。

理由是,銀行出具了《關於允許抵押人繼續售房的函》,同意轉讓抵押物,就視為放棄了抵押權,此時銀行對房子已不再享有抵押權。銀行只能要求開發商還錢,但不能再對房子行使權利。

透過上述例子,購房者是安全的,銀行無法拍賣房子。張三暫時能放下心來。

買房的坑系列:在建工程抵押

其他的坑

但是,現實世界中,買房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風順。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銀行吃了虧,貸款無法收回。但有些銀行,早早發現了開發商有可能違約,提前先把錢扣了下來。

這就是西安軟體新城蘇寧雲著和廣發銀行的故事了。

眾所周知,蘇寧爆雷了,而蘇寧從廣發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同時廣發銀行還是蘇寧雲著專案的資金監管銀行,也就是說所有購房款都要先打入監管賬戶。銀行擔心壞賬,擅自從監管賬戶划走了一些錢。

這種情況,如果專案無法交付,那倒黴的又是購房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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