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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2022-03-14由 身邊的刑法2019 發表于 農業

縣接待辦主任是什麼級別幹部

【簡要案情】2020年6月29日早上,張某在一KTV包間內與男服務員李某發生性關係。事後,張某丈夫覺得其形跡可疑,便質問發生什麼事情。張某向丈夫謊稱,自己在酒吧內被服務員強姦。其丈夫遂於去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向當地公安機關電話報案。

隨後,張某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但在民警詢問過程中,張某仍謊稱自己被李某強姦。去年7月1日,公安機關決定對這起強姦案立案偵查。

2021年4月25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某犯誣告陷害罪。

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本案是新近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本文對原案件稍作改編,隱去案發地,旨在透過對本案件的分析,闡述相關刑法學理論及不同觀點。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及相關理論,談談看法,敬請指正和討論。

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實,故意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本罪侵犯的法益和,有他人人身自由和(或)司法機關正常活動說和他人人身自由說,對犯罪侵犯的法益的不同理解,直接影響著犯罪的成立及此罪與彼罪,對於同一案件,由於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理解,有可能得出不同的處理結論,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信力及人們對法的尊祟。

刑法分則正是按照不同犯罪所侵犯的不同法益,分門別類規定於不同章節,就誣告陷害罪來說,本罪規定於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中,意味著本案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權中的人身自由權,行為只能透過誣告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現實緊迫危險時,該行為才能被評價為誣告陷害罪。司法機機關正常活動並不是本章犯罪所要規制的內容,而規制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如果認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或)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意味著本罪侵犯的法益橫跨不同章節,極易造成認定或處罰上的混亂,如行為人的誣告行為經司法機關依法查明,不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而這樣的行為顯然影響了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在相關部門產生處罰衝動時,極易將這樣的行為認定為誣告陷害罪,而這樣的行為根本不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甚至連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危險都沒有,根本沒有侵犯誣告陷害罪所保護的法益,這樣的行為按誣告陷害罪處理,沒有合法性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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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當誣告陷害行為沒有也不可能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時,即使這樣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完全可以按照妨害司法罪相關罪名處罰,如偽證罪,達不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謊報警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據此,本文支援後一種觀點,認為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是單一法益,即他人的人身自由。

評價本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本文認為,

所謂情節嚴重

,一般認來說,只要誣告行為的告發方式與告發內容足以引以公安、司法機關等機關的刑事追究活動,就應當認為為情節嚴重,因為這種情況下,被誣告人的人身自由有被限度或剝奪的危險,而這種危險並沒有現實化,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

,應理解為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引起了司法機關對被誣告人的刑事追究活動,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刑事追究活動的開始,立案後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就要對被誣告人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無論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還是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都是對被誣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度或剝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切切實實透過司法機關之手,侵犯了被誣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依法應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行為人的誣告行為導致司法機關判決處並執行刑罰,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罪與被判處罪名的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如行為人的誣告行為,使得被誣告人被司法機關判處死刑並執行,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與誣告陷害罪的想象競合,按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

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本案中,張某與其老公涉嫌誣告陷害罪,為共同犯罪,從構成要件上來說,張某在公安機關了解情況時,仍違背事實,誣告男服務員強姦了自已;從責任要件上來說,張某有誣告陷害男服務員的故意,因此,張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張某的動機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張某的老公雖然具有誣告男服務員的違法行為,但不具有誣告男服務員的主觀故意,過失誣告陷害他人的,不構成本罪。據此,本案中,張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且張某的誣告陷害行為已引起了司法機關刑法追究活動,當屬後果嚴重。

女子自願與男服務員發生關係,遭丈夫質問謊稱被強姦,如何評價?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文重點圍繞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結合不同觀點進行了重點討論,並就本罪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等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進行了分析和理解。本案中,張某與其老公涉嫌誣告陷害罪,為共同犯罪,由於老公不具有誣告陷害他人的故意,過失犯罪本罪的,不構成誣告陷害罪,因此,張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且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