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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面積大怎麼辦?中介和購房者補錢

2022-02-23由 個人房源網 發表于 農業

實得面積比建築面積大什麼意思

買房子實際面積比合同面積大怎麼辦?中介和購房者補錢

賣房合同“輕飄飄”少寫面積惹官司

近日,張某和胡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籤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胡某將位於常熟古裡鎮面積為127平方米的商品房過戶給張某,張某付給胡某110萬元。簽訂協議的當天,張某付給胡某5萬元定金,約定在當年11月20日前支付28萬元首期款後,雙方就辦理過戶手續。

但是,沒過多久,胡某稱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實際為129。26平方米,要求張某補足差價1。9萬元才同意過戶。張某大呼冤屈,認為胡某一直聲稱房屋面積為127平方米,合同上也寫明127平方米,自己不能平白無故多付故1。9萬元,為此將胡某和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當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要求胡某和中介公司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庭審中,被告胡某辯稱,房子是按面積賣的,既然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是129。26平方米,理應補充額外的2。26平方米的差價1。9萬元。原告張某反駁稱,是胡某在合同中少寫了2。26平方米,自己是按合同價付款,不應支付這額外的1。9萬元。第三人中介公司則辯稱,簽訂合同是因胡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在銀行,未進行核實,但是向被告胡某徵詢了很多次,確認面積是127平方米後,才把房屋的資訊掛在網上的,少寫2。26平方米的過錯在胡某。

三方公說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此,承辦法官進行釋法說理:房屋交易不是蘿蔔青菜,應該明明白白地確定房屋的實際面積,如果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確定房屋的實際面積,也應當在合同中加入相應的約定條款,以避免相應的風險。

因此,三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三方達成協議,中介公司補充支付胡某1萬元;原告張某補充支付被告胡某8000元;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張某在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胡某28萬元,剩餘房款77萬元在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完畢。

個人房源網提醒: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只是幾張紙,但“份量”卻不輕,廣大市民朋友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核實房屋的兩證是否齊全,房屋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和公攤面積及其測量方法要明晰,即使像本案中房屋的面積暫時無法明晰,也要簽署相應的補充條款,以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