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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涉及哪些公約法規?國際貨運代理說99%的人都不知道

2022-02-22由 海華嘉豪集裝箱海運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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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多式聯運在我國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但是有關國際多式聯運責任劃分問題,一直是制約多式聯運完善和發展的瓶頸。多式聯運涉及哪些公約法規呢?國際貨運代理整理了一下,如果有所缺漏,歡迎補充!

多式聯運涉及哪些公約法規?國際貨運代理說99%的人都不知道

國際貨運代理

協調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的國際公約、慣例有多個,主要包括:

1、《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1980。

2、《1972年集裝箱海關公約》,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72年透過。

3、《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公約》),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72年透過。

4、國際集裝箱運輸方面的報關公約

(1)《1956年國際集裝箱報關公約》(《CSC公約》)和《1972年新的集裝箱報關公約》(《新CCC公約》),歐洲經濟委員會,1956、1972年制定。

(2)《關於在國際公路運輸手冊擔保下開展國際運輸的報關公約》(《TIR公約》)及《新TIR公約》,歐洲經濟委員會,1959、1975年制定。

(3)《國際貨物運輸報關公約》(ITI公約),海關互助理事會於1971年透過。

5、《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1990年。

6、《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

雖然有很多,但目前而言,國際貨運代理也發現全球並不具備多式聯運公約生效的國際環境的法律基礎。正式慣例國際多式聯運的只有一個國際公約——1980年5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會議上產生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該公約由序言、8個部分共40條和1個關於海關事項的附則組成。但是由於各國分歧,該公約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共同認可,時至今日仍未生效。

各國在有關多式聯運的責任劃分形式、責任賠償基礎以及責任限額等方面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分歧,需要一個較長時期的協調和鬥爭過程。多式聯運法律的統一是一件理想的事情,國際貨物運輸立法的統一理應是大勢所趨,從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到漢堡規則,以及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發展,正體現了這一趨勢,國際貨運代理也相信這只是時間問題,你說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