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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

2022-02-09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農業

建設性質如何理解

建設工程留置權這一問題是人們所關心的的一項重要問題。同時建設工程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該工程關係到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生產與生活。那麼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

怎樣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

法妞網友諮詢:

怎樣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

劉福勝律師解答:

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理論上存在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優先權說三種觀點。

留置權說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享有留置權,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自然應對建設工程享有留置權。

法定抵押權說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享有的抵押權。

優先權說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法定性,符合規定條件即成立,不需要佔有為要件,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雙方合意,從法律規定看其性質屬於優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直接來源於法律規定,其性質與留置權和抵押權有異,系法律直接規定,應屬於優先權。

劉福勝律師補充:

建設工程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也屬於一種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故承攬合同的特點在於,承攬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工作成果,與承攬人自身的能力、條件、裝置等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