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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計價方式及典型案例10則

2022-01-09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農業

雜項費用怎麼計算

以下文章來源於高雲合同 ,作者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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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計價方式及典型案例10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通常以工程款爭議為主要內容,工程款計價方式爭議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因此,對司法實踐中工程款計價方式的具體適用作出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2021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據此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及計價方法的約定,將直接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財政部、原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規定的合同價格形式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住建部2013年12月11日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第13條中,已將合同價款計價方式分為單價方式、總價方式以及成本加酬金方式。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造價術語標準》(GB/T50875-2013)也採用了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格形式。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統稱“《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都採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以及其他價格形式的合同價格形式進行分類。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計價方式

(一)

單價合同

1、定義

根據上述財建[2004]369號文,固定單價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根據《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根據《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單價合同是指承發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比單價合同和上述固定單價的概念,可以發現,現行所稱的單價合同即對應於之前的固定單價合同。由於固定單價其實並非完全固定,為了減少對固定單價的誤解,現檔案刪除了“固定”二字。

2、何為“單價”

單價合同中所稱“單價”為綜合單價,即為完成每一項合同清單專案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人工、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等費用在約定的條件和風險範圍內是固定的,不再調整。在條件和風險範圍之外允許調整,但風險範圍及調整的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加以明確約定。

3、單價合同的種類

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

(1)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

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範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準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2)純單價合同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範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範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4、固定單價合同的計量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7。1。3條的建議,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採用單價合同。

工程量清單是指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專案、措施專案、其他專案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專案等內容的明細清單。不論是在單價合同還是在總價合同中,工程量清單都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它決定了工程施工的絕大部分內容。

工程量按照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計算規則計算。對於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形式的單價合同,根據《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8。2條單價合同計量的規定,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在計量計價時,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工程量計量程式如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計價方式及典型案例10則

(圖示: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計量程式)

對於採取非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固定單價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或參考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單價合同計量的方式進行計量。

5、單價合同的價款調整

單價合同只是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的單價相對不變,並非是固定不變。根據《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3。4。1規定,當風險在雙方合同約定的風險內容和範圍內時,單價不予調整;當風險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內容和範圍時,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單價進行調整。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有:

(1)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價格調整資訊;

(3)經批准變更設計;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

(5)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承發包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情形,但應當注意,該等約定的情形應屬於在締約階段可以預見到的風險。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當雙方對於工程量偏差調整沒有約定時,適用《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9。6。2的規定,即: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以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偏差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在物價變化方面,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裝置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時,應按照《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9。8。2的規定,當材料、工程裝置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該規範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裝置費。

(二)

總價合同

1、定義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的合同。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7。1。3條的建議,對於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可採用總價合同。

2、總價合同的種類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專案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範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範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

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裝置、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幷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

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專案,這就要求專案的內涵清楚,專案設計圖紙完整齊全,專案工作範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2)可調值總價合同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

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專案,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專案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3、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調整情形

(三)

其他價格合同

在《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合同價格形式除了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之外,還有一種其他價格形式。其他價格形式一般包括成本加酬金和定額計價的價格形式。

1、成本加酬金合同

(1)定義

成本加酬金是指工程成本加合同約定的酬金作為建設工程價款的計價方式。《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將成本加酬金合同定義為: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加酬金模式下,專案以實際工程成本結算,承包人僅獲得一定比例或固定的酬金,承包人並無足夠動力去降低工程成本,較總價合同,發包人承擔的經濟風險更大。

目前國際上較為常用的成本加酬金計價合同範本是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出版的《新工程合同》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選項條款E——成本補償合同,英國化學工程師協會出版的《英國化學工程師協會Burgundy Book》也是成本加酬金計價合同範本,在一些工業專案中得到應用。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7。1。3條的建議,對於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工程可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種類

①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

總包方對分包方支付的人工、材料、裝置臺班費等直接成本全部予以補償,同時還增加一筆管理費用。此處“固定費用”是指雜項費用與利潤相加的和,這比費用總額是固定的,只有當工程範圍發生變更而超出合同約定範圍時財允許變動。這種超出約定的範圍是指在成本、工時、工期或其他可測專案方面的變更,一般規定浮度為上下10%。

②成本加定比費用合同。

與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相比,成本加定比費用合同項下所增加的費用不是一筆固定金額,而是總包方按照成本的一定比率計算的一個百分比,來計算分包方應得的份額。

③成本加獎金合同。

獎金是總包方根據分包方呈報確認後的預算的成本概算指標制定的,概算指標可以是總工程量的工時數的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貨幣形式。在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中,雙方對概算指標約定一個底點和頂點,分包方在概算指標的頂點下完成工程就可以得到獎金,獎金的數額按照低於指標頂點的情況而定;如果分包方在工時或工料成本上超過指標頂點,就應該對超出部分支付罰款,直到總費用降低到概算指標的頂點為止。

除上述外,成本加薪酬合同還包括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成本加保證最大薪酬合同、成本加補償費用合同以及工時及材料補償合同等型別。

2、定額計價合同

住建部2015年釋出的《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建築安裝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工期天數及相關費率等的數量基準。由此可知,一個地區所制定的定額標準標誌著該地區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實際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定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對其他工程則僅供參考。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對於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也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以定額作為合同計價和結算依據。

二、建設工程施工款計價方式

典型案解

1、未完工工程,將合同約定的包乾價格進行折算的方法,可透過鑑定計算工程量。

【裁判觀點】在工程沒有完工即予解除的情況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缺乏相應的具體約定,實際無法適用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方式計算已完工程的價款。雖然從理論上講,根據已完工程佔合同約定工程範圍的比例,將合同約定的包乾價進行折算的方法,有違建築行業特性,可透過鑑定進行計價計算工程量。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號

2、雙方約定採用當地已停止執行的定額標準作為結算依據,合法有效。

【裁判觀點】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採用在本轄區已停止執行1998年定額作為涉案工程款的結算依據,意思表示真實,並已在合同檔案中對此做出了特殊約定,且該特殊約定優先於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因此,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予執行。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72號

3、約定優先採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優先採信專用條款部分有關工程價款結算的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採信解釋順序在前的檔案約定。

【裁判觀點】合同約定對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解釋,應當優先採信專用條款部分有關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採信解釋順序在前的檔案約定。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固定總價合同,本變更為業主認可的、對原有總價的調整,分包人完成合同價的變更和調整,承包人沒有理由阻止經業主確認的分包人的合同變更和調整。

4、招標檔案採取固定單價,相關其他協議約定固定總價,且價格差別不大的,不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情形。

【裁判觀點】固定總價是在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基礎上根據工程量計算得出,發承包雙方的投標價、中標價、合同價並不完全相同,但價格之間並無特別具體的懸殊,因合同總價是根據固定單價計算得出,有關工程量需要雙方磋商確認,並經雙方協商確定最後價格予以認定。在此情況下的固定單價、固定總價的表述以及價格的調整並不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情形。

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153號

5、雙方會議紀要中對計價標準、計價方法作出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裁判觀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在會議紀要中對案涉建設工程區分為磚塊與框架結構,並就計價標準、計價方法分別作出約定,各方已達成合意,應當按照會議紀要中各方當事人的約定計算工程款。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706號

6、未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定固定單價計價標準無法適用。

【裁判觀點】合同價款採用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作為固定合同價,承包人實現合同目的、獲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是針對整個工程作出的。如果承包人單獨承包土建工程,其報價一般要高於整體報價中所包含的土建報價。作為發包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如仍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作為已完工工程價的計價單價,則對承包人明顯不公平。合同解除時未完成與施工面積相對應的全部工程量,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價款固定單價的計價法已無法適用。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7、合同約定總價包乾,未對建設分部分項工程約定計價標準的,工程未完工而解除合同的,不能按照約定計價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款。

【裁判觀點】建設工程合同總價包乾,但未就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分部或分項工程相應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式逐一作出具體約定,在工程沒有完工即予以解除的情況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缺乏相應的具體約定,實際無法適用按照計價標準、計價方式計算已完工程的價款,可根據鑑定結果以及建築行業交易習慣,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工程款。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號

8、施工合同約定可調價款的,雙方就變更合同價款另行簽訂的協議不背離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裁判觀點】在中標合同之外雙方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付款事項進行約定,而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關於合同價款,雙方採用的是可調價款,即在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專案特徵不符等事項存在的情形下,雙方可以調整合同價款。故發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具體施工情況,對施工合同中關於合同價款的條款進行適當變更,並未背離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57號

9、省級有關部門對工程造價的規定屬於指導性檔案,不具有強制性效力,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應以約定為準。

【裁判觀點】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工程造價的規定屬於指導性檔案,不是強制性規範,其規定的內容均蘊含著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優先使用當事人的約定,只有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對可調價材料部分價款調整作出具體約定時,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該約定執行。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8號

10、承包方中途退場時,合同約定固定單價的,應支付的工程價款按照已完工程佔整個工程的比例計算。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固定單價,指的是每平米均價,針對已經完工的工程。如承包方退場時,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如何計算此種情形下的工程款,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作出規定。一審判決先以固定單價乘以雙方約定的面積計算出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再透過造價鑑定計算得出承包方完成的部分佔整個工程的比例,再用計算出的比例乘以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確定承包方應得的工程價款,此種計算方法,能夠兼顧合同約定與工程實際完成情況,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