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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訴前調解≠有案不立≠以結代收

2022-01-05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農業

訴前調解算立案嗎

群眾

法官,我的官司啥時候開庭呀?

法官

你的官司,從為你著想的角度,徵求你意見是否接受訴前調解?

群眾

啥?訴前調解?之前我們談過好多次哦,對方說話不算話,還調解個啥啊!

法官

你起訴到法院來,我們組織的訴前調解跟你以前的雙方協商可不一樣哦!

群眾

有啥不一樣?

法官

簡單說就是在立案前,我們將你的案子立為訴前先行調解案件,由法院工作人員或者邀請其他組織、個人來幫你協調解決糾紛。一旦調解成功,根據你的選擇,可出具調解書也可對達成的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這樣就不怕對方再反悔了。對方如不按照協議履行,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群眾

那萬一協調不好呢?

法官

別擔心!調解不好,我們會及時轉入訴訟程式,正式立案後通知你繳納訴訟費,之後你配合法官按程式進行。

群眾

好的,那我就放心了。

【法官普法】訴前調解≠有案不立≠以結代收

針對群眾對訴前調解的一些誤區,立案法官來普法了!

名詞概念

訴前調解,指當事人提出訴訟的糾紛案件在立案前透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解紛方式解決紛爭、化解矛盾。

創設背景

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堅持“有案必立”,年均案件收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人案矛盾突出。在這種形勢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訴源治理成為當前各級法院的重要工作。為有效緩解“訴訟爆炸”這一難題,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司法服務有機嵌入基層社會治理平臺,訴前調解制度創新正是順勢而為,其適應了糾紛型別多元化與當事人價值觀念多元化的客觀需求。老百姓打官司目的是為了儘快解決糾紛,其基於訴訟爭議內、外各種利益的考慮,在訴訟與調解之間往往更傾向於透過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來儘快實現利益保護,這種保護較訴訟便宜且更能修護雙方的關係。因此對於訴至法院的糾紛,大量矛盾完全可以透過訴前調解得以化解,如果不加甄別的一律進入訴訟,既浪費司法資源也必然因程式限制而造成不必要的延遲和訴累。

制度規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司法確認案件的程式問題及確認條件和範圍作了明確和細化,透過規範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與確認方式,鼓勵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途徑化解矛盾糾紛,對於進一步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產生了重要影響。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該條文首次透過正式立法的方式將訴前調解程式規定出來,儘管有了立法支援,但訴前調解作為一種司法改革配套性產物,相關理論體系尚未完全確立,訴前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未健全。有鑑於此,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1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對兩個“一站式”工作作出部署。《意見》明確提出,建立訴前調解案件管理系統,做到逐案登記、全程留痕、動態管理,並將訴前調解工作量納入法官考核統計範圍。

操作層面

在審判實踐中全國各地法院對訴前調解的設定模式不盡相同,不過從現狀而言都達到了殊途同歸的效果。基於民訴法第122條的規定,訴訟實踐中最主要的規範操作就是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案件立為“民先調”案號並作相應的分流引導,“民先調”並非正式立案,先調期間主要分為兩種方式:一是法官調解,在立案庭專設調解法官,負責主持訴前調解工作;二是第三方力量社會化調解。由調解法官將糾紛委派給相關基層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等第三方力量進行調解。訴前調解成功的案件,根據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可立“民初”案號出具民事調解書也可按民訴法特別程式進行司法確認。訴前調解一旦破裂,可及時轉入訴訟程式,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

制度優點

訴前調解一旦達成,無論是民事調解書還是司法確認裁定書均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書減半收取訴訟費用,司法確認裁定書不收取任何費用,大大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收到了良好社會效果,受到群眾廣泛讚譽,同時也為法院減輕負擔,達到了訴源治理的成效。

實際效果

經查閱,北京高院副院長靳學軍透露,2019年上半年北京法院多元調解成功案件量43811件,佔到同期民事結案量的17。4%。浙江法院2017年率先推線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該平臺具有線上諮詢、評估、調解、仲裁、訴訟等服務功能,透過遞進式、漏斗型的矛盾糾紛分層過濾化解模式,極大方便了人民群眾在線上自主、快捷、高效、低成本地一站式解決糾紛。平臺上線兩年多來訪問量已突破498萬人次,流轉案件54萬件,調解成功47。8萬件。

重要意義

訴前調解程式的確立與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一方面為社會主體解決糾紛提供了更為便捷和適宜的渠道,擴大了司法利用範圍;另一方面大大緩和了訴訟對抗性,讓糾紛更理性平和的得以解決;更為重要的是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使得誠實信用原則與程式保障理念得到昇華。

法官寄語

【法官普法】訴前調解≠有案不立≠以結代收

將“訴前調解”理解為“有案不立”或“以結待收”是對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機制創新舉措取得輝煌成就的全盤否定。制度的好壞,往往取決於執行制度的人。能調則調、當立則立、立調結合、便捷訴訟是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的價值追求,只要我們能堅守初衷,善用制度,強化監督,作為多元解紛制度創新的訴前調解必將創造一條社會“善治”的康莊大道。

我們吧

原標題:《【法官普法】訴前調解≠有案不立≠以結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