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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提出你的量刑建議

2021-12-27由 董獻軍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公訴人建議量刑與實刑差入大嗎

律師:如何提出你的量刑建議

過去辯護律師發表辯護詞時,對於被告人如何量刑問題,一般只是依據《刑法》相關條款規定,述說被告有哪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概括地主張對被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至於具體應當判幾年幾月沒有說,也無法主張,認為具體判決那是法院的事。

但是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在全國法院實施起,我國的刑事審判已經邁入量刑規範化的新階段。對於被告人的量刑,辯護律師也再不用估量、揣測。二是有據可查,可以計算,具體量化刑期至幾年幾月。量刑意見已經成為刑事律師在庭審辯護中不得不考量的事項,不得不主張的權利。

特別是2019年10月11日兩院三部制定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意見》第15條,明確賦予辯護律師就量刑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的權利和職責。由此,量刑意見貫穿於刑事辯護律師的全部辯護工作中。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特別是在被告認罪認罰的案件審理中,量刑建議更成為辯護律師辯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庭審中有權提出,應當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意見。這是每一位辯護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同時也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辯護律師的量刑意見不受公訴人量刑建議的限制,當然也是審判人員應當尊重的基本權利。

有權提出,應當提出量刑意見是每一位刑辯律師的基本職能。如何提出量刑意見則是律師辯護工作的價值展現,值得每位置身於刑事辯護的律師認真地探求。

通常量刑意見分為兩類,一是選擇性量刑建議,一是限高性量刑建議。限高量刑建議可以選用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最高方式,一是最低最低方式。

選擇性量刑建議,是指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相關量刑方式計算量刑,確定一個最低刑期和一個最高刑期,作為量刑意見提交法院。在這兩個刑期幅度區間,法院選擇確定判決具體刑期作為宣告刑

。如故意傷害罪導致受害人二級輕傷,建議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7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選擇性量刑建議,顧名思義是可以選擇的。只是設定了許可範圍,即一定的幅度區間,只要在幅度區間涵蓋內的判決刑期,公訴機關均予以預設。當然也預示著如果法院宣告刑期低於最低刑期,公訴機關極有可能抗訴。

在具體案件中,部分辯護師庭審發表辯護意見時,也向法院提出選擇性量刑建議。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與律師的職業定位相悖。作為辯護律師一般不宜提出選擇性量刑建議,因為選擇性量刑建議是有底線限制的。而作為律師辯護的職責就是為被告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刑期是越少越好。因此不應當自我設定刑期底線。選擇性量刑建議與律師的辯護職責相沖突,所以不宜作為律師的量刑建議。

限高性量刑建議,是指設定最高量刑刑期,但不設定量刑底線和區間的量刑建議。依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起點的上限,或選擇較高的起點刑期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在基準刑期計算增減刑期時,對於應當增加刑期的,選擇規定比率的上限計增;而適用減少刑期時,則選擇比率的下限計算。以此計算得出的刑期作為量刑建議向法院提出,即為限高性量刑建議。

如被告涉嫌販賣毒品0。1克,僅此一次,且沒有前科,認罪認罰,辯護律師提出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為限高性量刑建議。限高性量刑建議的刑期,是按照對被告最不利的假設進行計算的結果。因此如果法院宣告刑期高於建議期限,即可視為判決不公。作為辯護律師或被告人應當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當然作為刑事辯護律師不能僅僅滿足於防止過高的不公平判決發生,更重要的是透過提出合理有據的量刑建議,減少、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是辯護律師最終追求的目標。為此,在具體案件中,辯護律師可以對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增加刑期的比率選用下限計算,對減少刑期的比率適用上限計算。依次獲得的刑期,作為量刑意見提交法院。

前一種限高量刑建議,適用的是最高方式計算,而後一種限高量刑建議採用的是最低方式計算。前者可以評估法院判決的刑期是否過高,過重。後一種方式為更有利於實現辯護效應最大化。最終選擇何種方式計算提出量刑建議,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推演評估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