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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在接受調查時向監察委作假證有什麼後果?

2021-12-25由 北京刑事律師王學強 發表于 農業

涉案人員可以開無違法違紀證明嗎

證人在接受調查時向監察委作假證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資訊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瑩,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居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文化,現住長春市綠園區。因涉嫌偽證罪,於2020年1月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主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振東,吉林天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豔麗,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於吉林省公主嶺市,居民身份號碼×××,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現住吉林省長春市汽開區。因涉嫌偽證罪,於2020年1月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主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宋吉春,吉林天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瑩、劉豔麗犯偽證罪,於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禹家、崔權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瑩及其辯護人王振東、被告人劉豔麗及其辯護人宋吉春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公主嶺市監委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劉瑩、劉豔麗調查過程中,劉瑩、劉豔麗明知宗某買房的20萬元錢是受賄所得,仍然提供該20萬元系劉豔麗向劉瑩所借的虛假證言。後在公安機關取證時,二被告人仍稱20萬元人民幣系劉豔麗向劉瑩所借,意圖使宗某逃脫法律追究。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提供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駕駛人資訊查詢、公主嶺市監察委員會公監轉【2020】1號、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等。證人劉某、欒某、宗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瑩、劉豔麗供述與辯解等。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瑩、劉豔麗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證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瑩、劉豔麗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瑩、劉豔麗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劉瑩、劉豔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偽證的犯罪事實予以全部供認。

被告人劉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從犯罪動機看,其主觀惡性不大,惡性不深,具有申請得到法庭和公訴機關寬恕的情形。2、被告人劉瑩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3、被告人劉瑩無前科,屬於初犯、偶犯。4、被告人劉瑩家庭目前的困境,希望法庭在對被告人量刑時給予考慮。5、關於對被告人劉瑩的量刑意見,希望其第一時間迴歸家人和孩子身邊,判處五個月以下的拘役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豔麗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豔麗犯罪情節輕微,主管惡性較小。2、劉豔麗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3、案發前,劉豔麗、宗某夫妻二人和孩子及宗某父母在一起生活,日常都是由劉豔麗負責照顧老人和孩子的生活起居,希望法庭能對劉豔麗從輕處罰,讓其早日迴歸家庭,照顧老人和孩子。建議對劉豔麗免於刑事處罰或者五個月以下拘役。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公主嶺市監委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劉瑩、劉豔麗調查過程中,劉瑩、劉豔麗明知宗某買房的20萬元錢是受賄所得,仍然提供該20萬元系劉豔麗向劉瑩所借的虛假證言。後在公安機關取證時,二被告人仍稱20萬元人民幣系劉豔麗向劉瑩所借,意圖使宗某逃脫法律追究。案發後,二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案發的情況。

2、常住人口資料查詢,證明被告人劉瑩、劉豔麗的自然情況。

3、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劉瑩、劉豔麗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4、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劉瑩、劉豔麗無其他違法犯罪情況。

5、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被告人劉瑩、劉豔麗入看守所時的身體健康情況。

6、公主嶺市監察委員會公監轉【2020】1號,證明關於對劉豔麗、劉瑩問題線索的移交函。

7、電話記錄及光碟,證明公安機關與劉瑩的丈夫張某通話,張某證實其和劉瑩結婚15年了,劉瑩剛開始賣保險,後來在皓月牛肉打工。

8、銀行存款明細賬,證明欒某的銀行流水情況。

9、證人宗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5日左右,其跟劉豔麗和劉瑩說,買房子的錢是因為徵地的事收別人的錢,當時存款的時候先存到劉瑩名下了,以後紀委來調查的時候就說錢是在劉瑩那借的,不然解釋不清楚。劉瑩和劉豔麗都同意了。

10、證人劉某、欒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5月份,欒某在長春綠園區車城萬達廣場樓上的飯店,將2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手拎的布袋子裡送給宗某作為好處費,因為沒有評估報告是不可以簽署地上物補償協議,給好處費目的想讓宗某優先把富民大街南側樹地協議簽了並給補償費。劉某證實在沒有出正式評估報告前,宗某讓其按照一平米40顆,一顆10。5元評估測算的徵收價格籤的協議。

11、被告人劉瑩的供述,證明2019年11月5日,其姐夫宗某在他家和其姐說:“咱家買房子的20萬元是因為徵地的事情我收了別人的錢,當時存這20萬元的時候先存到劉瑩名下了,以後紀委來調查的時候,你們就說這20萬元錢,是從劉瑩那裡借來的,要不解釋不清楚。”我倆聽了以後都同意了。後來公安機關和紀委來調查其的時候,其就按照宗某之前交代的話說的。

12、被告人劉豔麗的供述,證明當時去銀行存錢的時候,宗某沒跟其我說這錢是從哪裡來的,其和劉瑩也沒問。後來在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宗某在家跟其和劉瑩說:“咱家買房子的20萬元錢是因為徵地的事我收別人的錢,當時存這20萬元錢怕解釋不清楚,就讓劉瑩先存到劉瑩名下了,以後紀委來調查的時候,你們就說這20萬元錢是從劉瑩那裡借來的要不解釋不清楚。”我們同意了。劉瑩聽了以後說:“行,那以後要是來調查就說是我借給你的”。公安機關和紀委來調查其的時候,其就按照宗某交代的話說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瑩、劉豔麗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瑩、劉豔麗的罪名成立及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劉瑩、劉豔麗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劉瑩、劉豔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結合公訴機關的意見,決定對被告人劉瑩、劉豔麗適用監禁刑。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瑩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被告人劉豔麗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美玉

人民陪審員宋嘉鋒

人民陪審員楊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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