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觀題考前21問(延期增補)——蔣四金
2021-12-25由 蔣四金法考 發表于 農業
兩熟悉指的是什麼
主觀題延期地區的同學本週末終於要考了!我相信大部分同學應該已經摩拳擦掌,準備大幹一場!
我之前根據第一批主觀題的考試情況做過
主觀題延期地區的同學本週末終於要考了!
,那些都是主觀題的重要考點,
考情分析和預測
,考前一定要多看幾遍,背熟,一定要把常規重點拿穩!
主觀題延期地區會考哪些?附每日做題計劃!
我也根據上次的考察內容對
大機率會考的
,同樣
主觀題考前21問進行了增補
。
增補的內容不算多,但是很重要,
標藍的部分都是各科的採分點,一定要好好記住,全都是分!
下面的內容就是各科目的增補部分,
採取“問答”的方式來提升大家的“題感”
,平時上下班路上可以直接拿出手機多看兩遍。
建議把文章收藏下來
,還根據適用人群不同進行分類(之前使用的資料會塗黃標註重點),你也可以列印下來使用!
ps:現在還比較焦慮的同學可以看看
文末也有pdf下載版的獲取途徑
,跟著表內安排複習,考前不要亂!
文末的衝刺計劃表
刑法主觀題考前21問
增補部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意
表示的應如何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應如何區分?
(1)犯罪預備對法益
答:
,而犯意表示
具有一定的侵害危險
,只是單純的表露犯罪意圖的行為。
(2)犯罪未遂:
沒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險
實行犯罪,因
已著手
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
意志以外
或
自動放棄犯罪
。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分主要是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在
看主觀方面
犯罪的情況下
能繼續
,即具
放棄犯罪
,成立犯罪中止(
有自動性
);在
能達目的而不欲
犯罪的情況下
不能繼續
放棄犯罪,不具有自動性,成立犯罪未遂(
被迫
)。
欲達目的而不能
答:行為人在實施中止行為的過程中,因
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例外是指?
介入因素異常
,導致
+作用大
。由於
既遂結果仍然發生
介入因素阻
,故該既遂
斷了因果關係
,即便行為人沒有有效阻止結果發生,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結果歸於介入因素
答:片面的幫助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
三、什麼是片面的幫助犯?應如何處理?
,而
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罪
。
片面的幫助犯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的觀點:
(1)肯定說(通說)認為,片面幫助行為
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幫助自己犯罪
成立
,實施幫助者
共犯
,即要對被幫助者的行為負責。
(2)否定說,片面幫助犯
需要對共同的整體行為承擔責任
不
,幫助者僅需要對自己的行為
成立共犯
。
單獨承擔責任
四、教唆犯認識錯誤
的情形
應如何處理
答:(1)教唆犯教唆對了,但被教唆之人搞錯了
①被教唆人(即實行犯)的錯誤,按照自己
?
。(有可能是物件錯誤也有可能是打擊錯誤)
②由於教唆犯教唆對了,自身沒有錯誤,故無論被教唆人(即實行犯)是什麼錯誤,
個人認識錯誤來判斷
。
(2)教唆犯教唆錯了(指示錯誤)
教唆犯是物件錯誤,被教唆之人沒有認識錯誤。
教唆犯都按照打擊錯誤處理
五
答:(1)
、成年人教唆10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理?
,
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考慮客觀行為
,故即便被教唆者僅10週歲,教唆者與被教唆者
不需要考慮主觀阻卻事由
。被教唆者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由教唆者單獨承擔刑事責任。
(2)
仍成立共同犯罪
,一般認為不滿14週歲的人不具有規範意識。故被教唆者年齡太小時,應認為教唆者
教唆的物件要具有基本的規範意識
被教唆者,
操縱、支配了
。
構成間接正犯
答:(1)“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
(2)“入戶”目的具有非法性: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才構成入戶搶劫,如果合法入戶,後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 “入戶搶劫”(轉化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六、入戶搶劫(盜竊)的成立條件是?
答:成立
七、負有特殊職責人員利用特殊職責脅迫15週歲少女與其發生關係,應如何處理?
,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和強姦罪的想象競合
論處。
(1)只要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與14-16週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
擇一重罪以強姦罪
少女
無論
,
自願與否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2)若行為人
都構成
與少女強行發生性關係,又會
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
,與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同時觸犯強姦罪
。
擇一重罪處罰
刑訴主觀題考前21問增補部分
刑訴主觀題考前21問
法條依據為《刑訴解釋》第24條、第20條、第4條、第5條。
增補部分
一、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
【新增】
二、
:二審法院應當對
二審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應如何審查?
【新增】
答:(1)刑事部分已生效,僅對附民部分上訴
:①一審
全案
部分
進行
,
審查
刑事
;②一審
沒錯
部分
只需處理附民部分
,
【新增】
依照
刑事
,並將附民與刑事
有錯
。
刑事部分
發現附民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
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
一併審理
。
法條依據為:《刑訴解釋》第409條、407條。
(2)附民部分已生效,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
審判監督程式
糾正
三、再審中
(按一審程式)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的過程中,發現原審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的,一般應當
發現漏罪的,應如何處理?
,但分案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
【新增】
。
法條依據為《刑訴解釋》第467條。
答:
併案審理
分案審理
四、
缺席審判案件中的庭前審查應如何處理?
(
被告人近親屬申請參加訴訟,應遵循怎樣的程式要求?
【新增】
答:
1)庭前審查的處理:
(2)近親屬參加訴訟
的程式:
法條依據為《刑訴解釋》第599條、第602條。
民法主觀題考前21問
增補部分
賠償範圍:締約費用及利息+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利息+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一、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
賠償範圍:(1)原則:賠償數額相當於
【必考】
,包括合同履行後
答:【締約過失責任】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即
【違約責任】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3)違約金:1:違約金<實際損失: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失;2違約金>實際損失(不過分):賠償約定的違約金;3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可請求適當減少(4)定金:1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定金<實際損失:可增加賠償數額至實際損失。
可以獲得的利益
為《民法典》第584條、第585條、第586條、第587條、第588條、第591條。
符合可預見性規則
賠償範圍:(1)
定金和違約金擇一適用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2)
法條依據
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3)
【侵權責任】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為《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第1184條。
財產損失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法條依據
【
純粹經濟損失指受害人單純遭受經濟上的不利益,但是人身權和財產權未受損害。
注意
】
純粹經濟損失不在侵權損害賠償範圍內,除非加害人故意。
二、擅自轉租合同效力?
【必考】
。擅自轉租的,
答:
(合同相對性原理),但是擅自轉租
轉租合同
。
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為《民法典》第716條。
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
不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
法條依據
(1)出租人
三、出租人維修義務?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承租人需要維修時可要求出租人在
【必考】
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
答:
,維修費用由
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的應當
合理期限內
;(3)因
自行維修
需要維修的,出租人
出租人承擔
。
延長租期或者減少租金
為《民法典》第712條,第713條。
承租人過錯
不承擔維修義務
法條依據
(1)出租人
四、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
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
【必考】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
答:【優先購買權】
的權利(
出賣租賃房屋
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
合理期限內通知
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
同等條件優先購買
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
房屋按份共有人
優先購買權。拍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
近親屬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視為放棄。
15日內
為《民法典》第726條,第727條。
(2)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
放棄
但
拍賣5日前
。
法條依據
為《民法典》第728條。
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
不得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
法條依據
的權利。
【優先承租權】
為《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
期限屆滿
同等條件優先承租
法條依據
【
同等條件主要看價格、支付方式等
】
五、物件致害責任承擔?
【必考】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答:
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後,有其他責任人的,可追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
為《民法典》第1253條。
過錯推定責任
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法條依據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人損害】
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為《民法典》第1255條。
,
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沒有過錯和
法條依據
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人損害】
為《民法典》第1256條。
過錯推定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
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依據
為《民法典》第1257條。
【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致人損害】
(1)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
過錯推定責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
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
法條依據
【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
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施工人不能證明
為《民法典》第1258條。
過錯推定責任,
管理人不能證明
法條依據
民訴主觀題考前21問
對於A
增補部分
,當事人並未主張(當事人已經明確自認),法院仍將A事實作為裁判依據,違背了
一、【民訴原則與制度】法院的做法違背了哪些原則?
;
對於B請求,當事人並未主張,法院仍
答:
進行裁判,違倍了
事實
;
當事人虛假訴訟、偽造證據、濫用管轄權異議/迴避申請等程式權利拖延訴訟,違背了
辯論原則
;
二審過程中,對於一審
超出當事人請求
或
處分原則
,法院直接做出終審判決,違背了
誠實信用原則
。
遺漏的訴訟請求
二審新增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提出的反訴
本案原告請求法院
兩審終審制度
XX法律關係,屬於
二、【訴的基本理論——訴的分類】本案在訴的分類上屬於哪一類?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變更之訴)
本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答:
,屬於
消滅或變更
。(給付貨幣、價款、貨物等;賠禮道歉等積極給付行為;停止侵權等消極給付行為)
本案原告
變更之訴
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屬於
履行一定的義務
。(確認合同無效、婚姻無效)
給付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
本案被告提出的XXX與本訴之間存在
確認之訴
,且脫
三、【訴的基本理論——反訴】本案是否構成反訴?【已考反訴與反駁的區分】
,故構成反訴。
(注意:反訴與反駁區分關鍵在於去掉本訴,能否獨立成訴?能,反訴;不能,反駁。如借款糾紛,被告主張貨款抵銷,能獨立成訴要求原告支付貨款,反訴;被告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不能獨立成訴,反駁。)
答:
牽連關係
離於本訴構成獨立的訴
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為:
四、
,本案中XX主張XXX
【合同糾紛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對於XXX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因此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
答:
。
法條依據:《民訴法解釋》第90、91條
誰主張,誰舉證
這一積極事實成立
承擔敗訴風險等不利的後果
五、
本案主合同A
【涉及《擔保制度解釋》相關考點】債權人——債務人——主合同A;債權人——擔保人——擔保合同B——
,仲裁條款具有
(1)【擔保中的主管問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
且有效仲裁協議
答:
,法院不能管
約定了仲裁條款
之間的合同糾紛。
本案擔保合同B
相對性
,仲裁條款具有
排除法院主管
且有效仲裁協議
債權人和債務人
,法院不能管
約定了仲裁條款
之間的合同糾紛。
法條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1條
相對性
排除法院主管
債權人和擔保人
(
雖然本案擔保合同B
2
,但債權人
)【擔保中的主管問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能否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中“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如果擔保物權全部或部分無實質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對於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條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45條
答:
約定了仲裁條款
可以依照非訟程式
(
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根據
3
(若僅起訴一人,則根據對應合同確定管轄即可)
法條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1條
)【管轄問題】在擔保合同糾紛中,債權人將債務人和擔保人一併列為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轄該如何確定?
答:
主合同確定管轄。
(
本案為XX糾紛,甲與本案
4
,應為原告;乙和丙承擔
)保證責任中的當事人問題——連帶責任
,應為被告,具體在本案中如何列
答:
,可以單獨列乙或丙為被告,也可以將乙和丙列為共同被告。
有利害關係
連帶責任
視原告主張而定
(
本案為XX糾紛,甲與本案
5
,應為原告;乙為債務人,丙為
)保證責任中的當事人問題——一般責任
,在被告如何列
答:
,可以單獨列乙為被告,也可以將乙和丙列為共同被告,但不得單獨列一般保證人為被告。
有利害關係
一般保證人
一般:駁回起訴(法條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6條——新法優於舊法:優先於《民訴法解釋》第66條)
特殊:若是為民間借貸提供一般保證,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法條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4條第2款——特殊優於一般:優先於《擔保制度解釋》第26條)
視原告主張而定
T
該判決書已經
ips: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了執行的
六、【執行依據】當事人能否依據該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已考能否強制執行】
,當事人能夠依據該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權利義務及給付內容明確,可執行;不明確,不可執行)
法條依據:《民訴法解釋》第463條(內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答:
明確規定
某物
權利義務主體及給付內容
的責任財產,
七、【執行物件】當事人能夠申請強制執行某物?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所確定的
答:
,且
屬於被執行人
,也
屬於
,
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3條規定的
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
,可以被強制執行。
法條依據:
【正向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內容如下)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反向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3條(內容如下)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
不屬於
能。該保單屬於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所確定的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不得執行的財產
不能。保單現金價值實際上是投保人預交的保險費,在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之前,
例:被執行人投保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能否強制執行?
。因此,
答:觀點一: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觀點二:
其所有權歸屬於保險人
不屬於
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構成
商法主觀題考前21問
,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法院可參照
增補部分
一、股東以他人財產出資,公司能否取得出資財產?
的規定處理。因此,如果公司在受讓出資財產時是
無權處分
的,其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出資人對出資財產不享有處分權,且比照出資財產價值給予了股東相應的股權(即公司
民法典第311條
),且
即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
,則公司可以基於
已支付合理對價
取得所有權。法條依據為《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民法典第311條。
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
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
善意取得制度
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
(tips:解題核心在於公司是否善意:公司關鍵人員知情/全體發起人知情→公司非善意)
的除外。如果股東會作出
二、就某項決議,股東會該如何行使表決權?
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式,即
認繳出資的比例
。符合的,決議有效;反之,決議無效。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42條、《九民紀要》第7條。
章程另有規定
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權讓與擔保中,股東和債權人之間並
(tips:1.章程約定優先於認繳出資比例;2.章程沒有約定,但決議不以認繳出資比例的,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因此,
三、股權讓與擔保中,其他股東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也就
不能
。法條依據為《民法典》146條、《擔保制度解釋》第69條。
無股權轉讓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
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1)有權決定/更換
(tips:非股權轉讓,哪來的優先購買權呢?)
(2)有權
四、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是否有權選聘或者解聘某職位?
職務,但董事可要求離職補償。
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37條、《公司法解釋(五)》第3條。
1.股東會
(1)
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聘任/解聘
無因解除董事
(同樣是
2.董事會(執行董事)
,經理無抗辯理由)
(2)根據
決定
,
經理
聘任或者解聘
無因解除
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46條。
經理的提名
對董事、高管,僅享有
決定
。
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53條。
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1)
3.監事會(監事)
聘任/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2)
建議罷免權
聘任/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中層、普通員工)
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49條。
4.經理
提請董事會
決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tips:職權法定,不容僭越,否則屬於決議內容違反公司法,決議無效)
的規定,由
五、法定代表人如何產生?如何變更?
擔任。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13條。
1.產生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
公司章程
。因此,變更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
中關於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方法
2.變更
,因此必須
由公司章程明確規定
。法條依據為《公司法》第25條、第43條,《公司法解釋(四)》第5條。
實質上就是對公司章程
以下情形,
的修改
,
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公司需承擔擔保責任:
1。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
六、未經公司機關決議的情況下,公司擔保是否有效?
;
2。公司
無需公司機關決議
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3。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
擔保合同有效
對擔保事項
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
法條依據為《擔保制度解釋》第8條。
為其全資子公司
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
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tips: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擔保須經機關決議。如果是關聯擔保,需經股東會決議;如果是非關聯擔保,需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行政法主觀題考前21問
注:判斷複議機關之前,首先要確定被複議的是哪個行為以及被申請人是哪個機關
增補部分
一、行政複議中,
答:
複議機關如何確定?
(1)
二、行政訴訟起訴中: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年已考查】
(2)經過
1.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
6個月
(1)作為
①知道或應當知道
複議後
→從
15日
起;
②
2.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但不知訴權→從知道或應當
行為和訴權
起,
知道之日
不能超過
知行為
;
③
知道訴權之日
→從知道或應當
最長
起,但
知道之日起1年
不能超過
不知行為
,涉及
知道行為之日
的不能超過
最長
(2)不作為
①有法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②
行為作出後5年
履行期限→
不動產
之日起;
③緊急情況→緊急之時起
20年
①單方
無法定
行政協議→參照
履行滿2個月
規定,適用
3.行政協議的起訴規定是怎樣的?
的起訴期限;
②未依法、依約
變更、解除
協議→參照
行政
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
6個月
;
③可撤銷的協議→參照《民法典》第152條之規定;
④無效的行政協議→不受期限的規定
上週我分享了主觀題最後幾天的衝刺計劃,
履行
民事
,總結下來就是下面這張表:
那些比較焦慮的同學,如果最後幾天不知道哪些是複習重點,可以直接按照這張計劃表裡面的安排去弄,
3年
計劃表裡面需要的資料都已經彙總到
該背哪些模板,該做哪些題
裡面,
今天也會把
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考前一定要聚焦。
,就可以直接獲取加油包!
延期地區專屬加油包
考前21問的增補部分新增進去!
如下圖所示,在指定地點回復:延期加油
(1)
特別說明:
資料的同學,直接背完整版就好,其他資料不用看;
(2)
每一份資料都分為完整版和增補版
我們的
,適用於不同的人群,注意兩者的區別!!!
的同學,直接列印增補版,自己裝訂到之前的資料後面合起來背;
(3)關於法治思想的模板,有時間的可以背最新的模板和3頁金句總結(加油包裡面的),
完整版適用於從來沒有用過我們
;
司法部已經多給你們一個月時間來準備,只要你真的認真複習了,
增補版適用於之前已經用過
ps:我也會在考前開個直播(過兩天會在訂閱號通知你們),幫你們
答題模板和考前21問
沒時間的也可以使用以前背的模板
你的客觀題都過了,基礎基本沒有大問題。
主觀題只要
穩住沒放棄,結果就不會辜負你!
,肯定也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