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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視角反映律師全貌(律師事務所與律師關係的思考)

2021-10-22由 石島律師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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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常喜歡寫出自己做律師的感受來。並不是說我做律師做的如何好。而是我想我把對做律師的感受寫出來,讓大家對從我的這個角度來了解律師。律師這個職業要從不同的年齡、不同的執業年限、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會地位、不同的業務收入情況、不同的法律服務領域而有所不同的認識。有正確的認識,有不正確的認識。因此對於律師這個職業的理解是會有所不同的。誰也不敢說,對律師職業的理解一定就是正確的,也不能講別人的理解就一定是錯誤的。觀點是否極端?那要看所論述的話題不同而有不同的觀點。你不能論述個律師很好的話題,再去說律師不好吧;你論述律師那裡存在缺陷的話題又去說這方面很好吧?不管是誰寫出的一篇文章,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

言論自由,每個人可以發表自己的言論。

因為每個人的思想不同,對相同事物,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觀點。只有將不同的思想觀點呈現出來,才可供人們來分析判斷那種思想觀點有合理的地方,才能為人們提供可選擇的空間。那種不準發表不同思想觀點的做法是嚴重違背了民主法治的精神,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律師也是公民之一,也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我也看到了網上律師們踴躍發表對律師職業的看法。這也有利推進了律師正確選擇正確的執業方向。

我近段時間看到了網路上不斷報道國家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我就對律師業有所反思。我儘管不能對經濟事件來評判。其實世間的道理是相通的。

我現在就從律師行業的具體事例說說這個相通的道理。就從律師所與律師的管理關係說起。分述如下:

一、律師所與律師是利益共同體。

不管律師所對於律師採用的是團隊化管理還是掛靠式管理,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益關係的,並且是共同利益關係的。律師所收益多,律師的收益也多。一榮俱榮。

二、律師所與律師也是風險共同體。

如果律師所有了風險,律師也會受損的。比如說律師所停業整頓,沒有違規的律師也要受到執業的限制;律師的嚴重違規,被受到處罰,很可能律師所也要受到處罰。

三、律師所在享受律師收益的情況下,也要承受因為律師的違紀或者失職所帶來的風險。

權利義務向來都是對等的。沒有隻有單方面的權利,而沒有義務與風險的。

目前很多律師所,沉浸在享受律師利益的情況下,是否注意到律師的執業行為也能給律師事務所帶來巨大的風險?我們的律師事務所主要的是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承擔的是連帶無限責任的。假如說律師因為執業過錯需要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時,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不可能是律師,那律師事務所及合夥人、設立人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即使律師所有向過錯的律師追償,根據勞動關係的規定,你能夠追償到嗎?又能追償到多少?即使律師所、律師參加了執業保險,那隻不過保險公司在賠償階段替你賠償而已,難道保險公司再不能行使追償權了嗎?再說這些保險合同也沒有給我們保險單、我們也不知道具體情況。我們具體有什麼權利?不知道!

四、律師所與聘用律師形成了規則,就要受到規則的約束。律師事務所放棄權利,他自甘倒黴誰也救不了他。

律師所與聘用律師訂立了勞動關係,這就是訂立了規則。各方應當享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有很多律師事務所,放棄自己的管理權,放任律師自由執業,由此造成的風險理由律師所來承擔。天下哪有那麼多好事,律師所只收利益,沒有風險。當出現風險後,又想推脫風險給律師的道理!有些人就會“甩鍋”,難道律師所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嗎!

是不是有些律師所沒有收取律師的經濟利益就無需承擔律師執業過錯造成的風險?不是的。

有的律師事務所,為了造勢免費收取聘用律師。這是不掙錢賺吆喝的行為嗎?這是律師所放棄自己權益的行為,並不能否認與聘用律師之間勞動關係的性質,如果律師發生執業風險,律師所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並且也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

五、律師所值得反思的問題。

a。律師所的經營目的?

b。風險與效益的關係?

c。風險的可控程度?

當這些方面研究透了後,律師所就會明白髮展方向了。

六、律師值得反思的問題。

a。自己執業的目的?

b。自己的經濟利益與律師所的經濟利益的平衡點?

c 。作為聘用律師是否一直能成為香餑餑?今後是否存在就業困難?

上述就是我對於多視角反映律師全貌的思考。零零碎碎的,老生常談。不管從律師所的或者律師的角度多去思考,可能會有很好的啟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