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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貼牌生產的產品侵害他人商標,加工方承擔連帶責任?

2023-01-25由 江蘇摩方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

貼牌生產不寫委託單位地址可以嗎

貼牌委託加工是經濟活動中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受託加工方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加工生產產品並貼附委託人授權使用的商標。

但在貼牌委託加工中,受託方應對委託方要求使用的商標標識進行合理審查,謹防需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情形。

受託貼牌生產的產品侵害他人商標,加工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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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A公司從事醫藥生產及銷售,享有某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該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化學藥物製劑、維生素製劑、中藥成藥、醫用營養品、醫用營養飲料等。

B公司同樣是一家從事醫藥生產及銷售的公司,B公司委託C公司生產咀嚼片並在咀嚼片產品外包裝上使用與A公司註冊商標同樣字樣的標識。

A公司起訴B公司和C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連帶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及本次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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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認為

B公司委託C公司生產的咀嚼片與A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其外包裝上印有與A公司註冊商標外形一致的圖示,且居於被訴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

A公司註冊商標經A公司持續多年使用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B公司在被訴商品咀嚼片上突出使用與A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侵害了A公司商標權。

C公司受B公司委託生產咀嚼片,C公司作為專業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在明知A公司品牌知名度且系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未審查B公司是否具有註冊商標證書、合法授權書等,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存在審查不嚴的過錯,其行為構成共同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受託貼牌生產的產品侵害他人商標,加工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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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精細化指引

大方建議企業在受託加工帶有商標標識的產品時,應注意做到以下合理的審查義務:

1、確認商標標識的所有權狀況,若委託方是商標的所有權人,應要求其提供商標註冊證,檢查受託加工的產品是否屬於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專案,並建議透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查詢系統核實註冊商標的情況。

2、若委託方並非商標的所有權人,應注意確認委託方是否為合法的授權使用商標的使用權人,要求委託方提供商標許可檔案,核查其有無權利對商標實施再許可,特別注意商標許可的期限範圍、地域範圍、產品等細節,並透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查詢系統核實註冊商標的許可情況。

3、有條件的情況下,受託方還應向商標註冊權人核實相關的商標許可情況。

此外,受託企業應和委託方簽訂委託加工合同,在委託加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方應具備合法使用和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標識的權利,確保加工產品使用的商標標識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否則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均由委託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