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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僅將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張貼在大門處,不視為法定送達

2023-01-21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

通風井上加蓋算違章建築嗎

摘要

】被告稱任某某擅自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經核查,上述加建行為未在其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被告處接受調查處理。2020年2月1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僅以在案涉建築物大門處張貼的方式送達文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程式的相關規定,送達程式不合法,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式,依法應予以撤銷。

關鍵詞

】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法定程式, 民事訴訟法,送達

行政訴訟:僅將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張貼在大門處,不視為法定送達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區x區x號樓x單元x室的業主,2019年2月22日,被告作出《x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原告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要求原告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該決定書作出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僅僅是將該決定書張貼在涉案房屋外的消防門上即視為送達。依據《行政處罰法》,被告作出的《拆除決定書》未按法定程式送達,屬於程式違法,原告故訴至法院。

.被告觀點

原告擅自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等行為,並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經過調查核實,認定原告擅自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等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規定,系違法建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原告實施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等行為,需要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提供的申辯材料並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也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認為所在戶型存在設計問題,可以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並不是其進行違法建設行為的正當理由。

被告接到群眾舉報材料後,立即製作《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進行立案查處。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x市城鄉規劃局x區規劃分局發出《關於協助認定任某某違法建設的函》,x市城鄉規劃局x區規劃分局經核查,原告的加建行為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及相關規定,製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拍攝說明》,依法對證據進行了登記儲存。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於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任某某於2018年10月27日前自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於2018年10月25日向任某某留置送達。

由於任某某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提出了申辯意見,且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被告在案件合議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任某某的意見,經過合議,被告認為其陳述申辯理由與本案無關,不予採納。經過合議,被告於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行政訴訟:僅將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張貼在大門處,不視為法定送達

律師意見

被告主張,原告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等行為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因此被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被告已經依法向原告送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被告在向原告送達文書時,原告拒絕簽收,被告邀請見證人進行見證,且在送達回證上有見證人簽名,送達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對此,原告不認可。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採用張貼在案涉建築物大門上的方式進行送達。案涉建築物雖為原告任某某所有,但既不是其經常居住地、也不是其戶籍地。

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任某某在送達期間在案涉地居住。被告送達回證上雖顯示任某某拒收並有見證人簽字,但其提交的送達材料中未有任某某本人表示拒收的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且每次送達,任某某本人均不在現場。告提交的簡訊截圖,僅能證明社群工作人員曾代為通知要求任某某本人到x區執法局,但未有正式告知任某某調查、處罰內容及救濟權利的相關證明材料。

被告僅以在案涉建築物大門處張貼的方式送達文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程式的相關規定,送達程式不合法,不能證明被告在整個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均及時告知原告,保證其相關陳述、申辯權利。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式,依法應予以撤銷。

四.法院判決

2020年2月19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綜合執法局於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x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限期拆除決定書》。

五.小結

被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認定原告在x區x區x號樓x單元x室,擅自對通風井進行加建及防火通道進行密閉等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法律規定,責令原告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築。當日,被告送達該《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回證上註明原告未在現場,送達方式未留置送達,見證人為李某、康某(二人均為案涉地社群工作人員)。法院認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程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予以撤銷。

行政訴訟:僅將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張貼在大門處,不視為法定送達

參考資料

】1。行政訴訟:對違章建築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給予原告申請聽證的權利。2。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3。行政訴訟:對露臺私自搭建違建的執法,需先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4。徵收拆遷:下達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應依據法律且不得超越職權。

【作者宣告

】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資訊。插圖無版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