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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繼父”可否向“前繼女”索要贍養費?

2023-01-18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贍養收入是什麼意思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但在重組家庭中

繼父母又離婚後

繼子女與繼父母並無血緣關係

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我們透過下面的案例瞭解一下

“前繼父”可否向“前繼女”索要贍養費?

案情簡介:

李老爹離婚後,於1996年再婚,當時繼女崔某隻有6歲,李老爹便承擔了撫養她的義務。2016年,李老爹與崔某的母親離婚。如今李老爹患有糖尿病、腦梗後遺症、股骨頭壞死,無固定收入來源,於是將“前繼女”起訴至穆稜市法院,要求對方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前繼父”可否向“前繼女”索要贍養費?

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瞭解到,崔某之所以不想給付贍養費是因為,其在16歲後就離家外出打工,未再向家裡要過生活費,加之母親已與繼父離婚,自己目前又沒有經濟來源,僅靠低保生活,故而認為繼父應向親生子女索要贍養費,自己則不需要對前繼父盡贍養義務。

那麼,崔某是否應該給付前繼父贍養費,法官為其做出解答。

首先應確認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確認標準有兩個:一是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繼父母共同生活,即認為有撫養事實;二是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要持續一定時間。本案中,被告崔某從6歲(按照其母親再婚時間計算)開始即跟繼父一起生活,應當認為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所以,即便繼父與其母親離婚,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曾長期撫養教育過她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也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辦案法官向崔某釋明相關法律法規後,崔某表示,自己確實沒有能力給付贍養費,等將來條件好了,願意承擔贍養義務。結合崔某的經濟狀況,辦案法官又與雙方進行了溝通,李老爹在瞭解到崔某的難處後,告訴法官,起訴前不知道崔某經濟困難,現在得知她也不易,決定撤回起訴。這起前繼父女間的矛盾在法官的耐心釋法析理後,得到圓滿化解。

【來源: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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