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處理沒有程式規定的事項,違反一般行政原則,是否構成程式違法

2023-01-15由 張軍昱律師 發表于 農業

行政執法程式違法怎麼辦

處理沒有程式規定的事項,違反一般行政原則,是否構成程式違法

案例簡介

2019年3月31日,周某向佛山市某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政府確認周某具有A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A村“塘底”、“半路布”、“九仔坑”(土名)等土地的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利,責令A村向周某支付徵收補償款。人民政府在作出調查後,2019年7月5日向A村發出《行政處理告知書》,12月13日向周某發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確認周某具有A村成員資格,享有成員同等待遇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周某和A村有權提出陳述申辯及提供證據。A村為此向人民政府提交意見書,認為周某屬於政策外出生的子女,根據《2017年章程》第七條規定,不能成為該社股東,沒有在A村生活,沒有履行A村的責任和義務,不能獲得A村股東的權利待遇,也不享有2018年的徵地款分配權。2019年7月23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1。確認周某具有A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待遇。《行政處理決定書》於2019年12月13日、12月16日分別送達給周某和A村。A村對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結果

雖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對行政機關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案件的程式作出具體規定,但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後,才向周某送達《行政處理告知書》,致周某對擬作出的處理結果實際無法行使陳述申辯及舉證的權利,程式存在不當,但該瑕疵不影響周某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享有的救濟權利,且周某亦可在訴訟程式中行使和表達對處理決定的申辯意見,故法院予以指正後對處理決定不作撤銷處理。

實務指南

“違反法定程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式。法律法規對有關行政程式問題未作明確的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式的規定,只要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牴觸的,亦應視為“法定程式”。但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作出明確的程式性規定,處理期間的相關程式不完善,且最終未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通常不認為是違反法定程式,一般不會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撤銷行政行為。

法條索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案件來源:(2020)粵0606行初113號、(2020)粵06行終435號。

注:本文僅為作者就本案進行的分析,不作為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有需要可留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