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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炒外匯盈利方式詐騙領刑十年六個月

2023-01-07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私人搞外匯多少錢判刑

近日,譙城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犯罪分子採取推薦被害人下載理財投資APP,炒外匯盈利的手段進行詐騙的案件,以被告人屈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屈某某招募李某、武某某、孟某、卞某某等人,安排員工透過手機號碼大量新增企業法人、股東微信,指導員工透過與被害人長期聊天取得對方信任後,多次向被害人傳送炒外匯盈利的虛假截圖,向被害人推薦投資外匯MT4應用程式。被害人下載MT4後,按照提示向屈某某實際使用的劉某某工商銀行尾號2339銀行卡充值人民幣購買外匯,被害人MT4賬戶短時間內幾乎完全“虧空”。屈某某透過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蘇某某57841。5元、劉同某14萬元、蔣某某69650元、楊某某79996元、朱某某143854元、潘某某1萬元、張某某14。35萬元、馬某18929。5元、陳某某3。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援;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屈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所提與查明事實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其辯護人關於本案應定為單位犯罪;屈某某系從犯,又具有坦白情節;指控部分犯罪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認定的辯護意見,經查,屈某某雖成立公司,但本案的犯罪故意並不能體現公司意志,應依法認定屈某某個人犯罪;屈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不應認定為從犯,且其歸案後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不應認定具有坦白情節;本案事實由被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信。法院根據屈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不貪心、不衝動,不要輕信“理財高手”,切勿相信“穩賺不賠”的投資,不輕信別人推薦的來路不明的投資理財APP或網站,避免落入投資理財詐騙的陷阱。

原標題:《男子以炒外匯盈利方式詐騙領刑十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