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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方能凸顯良法

2023-01-07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農業

據法應流什麼意思

本文轉自:中國環境

良法與善治,始終是相輔相成的。簡言之,有良法,方可成就善治;有善治,方能凸顯良法。

從天津市紀委監委通報的北辰區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對環境執法工作監管不嚴問題中可以看出,對良法與善治關係的認知,其實非常重要。

對某專案施工作業存在噪聲汙染問題,一次性作出4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每份處罰3萬元、累計罰款138萬元。如此處罰,著實令人驚詫莫名。

或曰:他們這樣做可以體現法律的威嚴。

非也非也。法律的威嚴若靠如此手段體現,則實在是南轅北轍了,最後,必然會適得其反。

法律確實需要敬畏。然而樹立對法律的敬畏,一則是靠了法律本身的嚴格規定,二則是靠了執法者對法律的嚴格執行。

說到這裡,問題來了。什麼是對法律的嚴格執行?

竊以為,所謂嚴格執行,大抵不外乎兩個方面: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執法檢查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在程式上無紕漏、無瑕疵,在處罰上無徇私、無過越。一言以蔽之,無過無不及。

唯如此執法,方可使人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進而產生對法律的敬畏。

法律是一條界線,任何違法者都必然會受到處罰。這條界線,是眾生都能看得到的。

但其實,法律還有另一條界線,即任何執法者都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活動,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惟其如此,才能讓人們感受到自己既是受約束者,也是受保護者,才會對處罰信服,才會時刻檢視並不斷改善自己的行為。

這一界線,執法者當深敬之、謹守之。倘以一時之憤隨意處罰,則難免使企業有“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之懼,對執法人員避之如虎,對投機取巧趨之若鶩,長此以往,法治之基將潰於蟻穴。

《資治通鑑》裡記載的一則故事頗值得玩味。唐太宗李世民因人犯法而欲誅之,兵部郎中戴胄諫曰:“據法應流。”並最終說服李世民收回成命。戴胄的話發人深省:“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豈可因一人一時之憤而擅亂之、猝廢之。有信,方能敬;有敬,方能遵。

此番通報,值得執法者引以為戒。倘違法行政,受到通報批評形象受損事小,更重要的是,如此行事,既是對企業的不公,也是對法律的傷害。